为加强水利系统公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系统公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经研究决定,现将《金坛市水利系统公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金坛市水利系统公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2、金坛市水利公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
3、金坛市水利基层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金坛市水利系统公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系统公有资产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系统公有资产的出租、出借行为,依据《金坛市市级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坛财联字〔2010〕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水利系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系统所有基层单位。
第三条 水利基层单位公有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在确保单位履行服务职能、促进水利事业发展的前提下,为提高水利公有资产的使用效益,经批准将闲置的水利公有资产以出租、出借方式交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水利基层单位公有资产出租、出借,应按下列程序办理报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租、出借。
(一)单位申请。填制《金坛市水利公有资产出租(出借)审批表》(附件1)。
(二)局财审科审核。财审科对单位申请进行审查,核实资产并提出审核意见。
(三)局领导审批。局分管领导会同联系站(所、室)局领导按程序进行审批。
1、对于单项出租标的1万元以下(含1万元)的房屋、土地、水面等资产的出租出借由分管领导直接审批。
2、对于单项出租标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房屋、土地、水面等资产的出租出借经局长同意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3、对于单项出租标的5万元以上的房屋、土地、水面等资产的出租出借需经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研究后由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条 水利基层单位公有资产出租经局审批同意后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和择优的原则公开招租。
1、对出租标的发布招租公告;
2、召开招租会议,依据各意向承租人的资质、信用及投租租金等因素,原则上按价高者确定承租方,报局审定后,发出承租通知书。
3、承租方在收到承租通知书起7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其中常用的房屋租赁合同式样详见附件2)。租赁期限一般为一年,最多不得超过三年,特殊情况须报经局领导同意后方可适当延长。
第六条 租赁合同签订要按照“合同法”要求规范、合法、透明,租赁合同签订后及时报局备案,出租方负责租金的收取和出租物的管理,所产生的各项纠纷争议由出租方和承租方根据合同的约定自行解决。
第七条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单位已签订但尚未到期的资产租赁合同及出借协议,其涉及内容条款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在合同存续期内继续有效。在合同承续期内各单位不得自行变相延期。合同到期的,不得自行续签协议。在合同期满后如需继续出租出借的,须在合同(协议)到期前两个月内按本办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八条 水利基层单位公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属于单位的综合经营收入,用于弥补单位正常运行经费的不足。
第九条 本办法纳入年度基层站(所)考核,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出租出借水利公有资产的单位,一经查实,依据基层站(所)考核办法和相关规定处理,并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金坛市水利基层单位房屋租赁合同书
(附件2样式)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证方:
房屋产权证号: 土地使用证号:
甲方通过报批程序公开征集承租方,并确定乙方为承租方,双方就下列租赁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的具体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
房屋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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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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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
总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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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
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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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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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
(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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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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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租金:月租金 年租金 ,租金总额(大写) 。
第三条 租赁期限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按 结算,乙方自合同签字生效日一次性将租金交付给甲方。
第四条 为保证乙方合理并善意地使用该房屋及配套设施,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支付押金 元给甲方,合同终止时,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待甲方验房并结清相关费用后,乙方将钥匙交还甲方,甲方将押金全额退还乙方。
第五条 甲方保证上述房屋权属清晰,乙方保证承租上述房屋用途符合甲方公开招租有关要求。
第六条 在租赁期内,双方维修责任:
1、甲方负责对上述房屋的主题结构进行维修。
2、房屋交接后房屋内外由乙方实际使用的设施、设备、物品及服务于乙方的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物品等的维修皆由乙方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负责自行装修部分的维修。
4、乙方在试用期内造成房屋及其附着物受损的,应由乙方负责维修;由此造成出租房屋及其附着物损坏的,或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承担责任;同时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七条 乙方于退租前,必须缴清房租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
第八条 合同解除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乙方将承租的房屋全部或部分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与他人调剂交换的;
2、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时间足额交付租金及水电费等各项费用的;
3、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用途或使用性质的;
4、乙方在出租房屋进行违法活动的;
5、其他严重损害甲方利益的。
第九条 有关装修设施、设备的约定;
1、乙方如需改变房屋的内部结构、装修或配备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包括外立面装修、安装管线、广告牌、灯箱等),其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等方案均事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施工,否则造成的后果与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提前解除合同。
2、在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收购或补偿乙方自置的装修或任何设备设施。
3、双方合同到期或解除,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解除之日将房屋恢复原状交还给甲方,否则其装修部分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甲方需要恢复原状的而乙方拒不履行该义务的,甲方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整形至原状,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乙方违反合同,擅自将出租房屋转租第三人使用的,因此造成出租房屋及设备、设施毁坏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按年租金的20%支付违约金,若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所约定的违约金的,乙方应据实赔偿。
2、租赁期内乙方擅自退租,所付租金及押金甲方可不予退还。
3、任何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规定条款或违反国家和地方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另一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一条 特殊约定、免责条款:
1、如遇拆迁,且拆迁公告公布后,本合同自然终止。
2、乙方不享受针对该房屋的任何拆迁补偿和安置。
3、房屋及设施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由于政策法规等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全面履行的,或国家政策需要拆除、改造已租赁的房屋,使甲、乙双方造成损失的,互不承担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第十二条 本合同经三方签章后生效,三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证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