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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11-00052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11〕131号|坛财联字〔2011〕221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1-11-28 公开日期 2011-12-0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坛民字〔2011〕131号|坛财联字〔2011〕221号

  根据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苏民优[2011]17号、苏财社[2011]238号)文件通知,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上级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1年10月1日起调整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等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并追加你镇(区)经费指标(详见附表)相应增列你镇(区)2011年“抚恤事业费”(2080802伤残抚恤,2080803复退军人生活补助)预算支出指标。

  一、提高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抚恤金标准,调整后标准见附表。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二、从2011年10月1日起,提高“两参”人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调整后标准每人每月250元。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补助外,不足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三、“三属”、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仍按自然增长机制标准执行。

  此次提高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爱护。各镇(区)接通知后务必于 2011年12月20日前发放到位,确保及时、准确、足额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手中。

  
   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

  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残疾等级

  残疾性质

  原标准

  (元/年)

  现标准

  (元/年)

  增加额

  一级

  因战

  28690

  32990

  4300

  因公

  27780

  31950

  4170

  因病

  26870

  30900

  4030

  二级

  因战

  25960

  29850

  3890

  因公

  24600

  28290

  3690

  因病

  23680

  27230

  3550

  三级

  因战

  22770

  26190

  3420

  因公

  21410

  24620

  3210

  因病

  20040

  23050

  3010

  四级

  因战

  18670

  21470

  2800

  因公

  16850

  19380

  2530

  因病

  15490

  17810

  2320

  五级

  因战

  14580

  16770

  2190

  因公

  12750

  14660

  1910

  因病

  11840

  13620

  1780

  六级

  因战

  11390

  13100

  1710

  因公

  10780

  12400

  1620

  因病

  9110

  10480

  1370

  七级

  因战

  8660

  9960

  1300

  因公

  7740

  8900

  1160

  八级

  因战

  5470

  6290

  820

  因公

  5010

  5760

  750

  九级

  因战

  4550

  5230

  680

  因公

  3640

  4190

  550

  十级

  因战

  3190

  3670

  480

  因公

  2730

  3140

  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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