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会上报的关于要求注销社会团体的申请及业务主管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的财务结算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有关规定,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经我局审查,同意注销登记。注销日期为本批复下达之日起。请接批复后十天内将社会团体登记证(正、副本)、社团印章上缴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该协会自本批复之日起,即终止所有活动,今后不得以协会名义开展任何活动。其余善后事宜由社团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协调解决。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