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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局电子办公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11-00030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11〕69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1-07-19 公开日期 2011-07-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局电子办公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局电子办公设备管理规定》的通知
坛民字〔2011〕69号

  为了更有效地管理和使用计算机、传真机等电子办公设备,使现代电子办公设备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使管理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减少电子办公设备的损耗,提高使用效率,做到物尽其用,特制订《金坛市民政局电子办公设备管理规定》,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九日     

  

  

  

  金坛市民政局电子办公设备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管理、节约开支,确保各项电子办公设备的正常运转,保证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 电子办公设备是指机关各科室日常使用的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笔记本电脑、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服务器、网络设备、移动硬盘、U盘等设备和用品。

  第二条 机关各科室计算机等电子办公设备属民政局资产,科室负责人为本科室设备管理第一责任人。每台计算机专人专用,并贴识标签,使用者负责设备日常保管和维护工作。机关工作人员岗位变动时,相关设备仍留原科室使用。

  第三条  工作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种设备操作程序,防止因操作不当人为造成损失。由于个人原因导致设备损坏,使用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专人保管的设备由于个人原因导致损坏,也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条 原则上每人只能使用本科室的电子办公设备,不能将机器交由他人操作(特别是非本部门人员)。涉及保密内容的电脑不允许接入外网,并且要设置密码保护程序。未经当事人同意,不能擅自在他人的机器上进行任何操作。

  第五条 各科室办公设备,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不得外借,不得拆、换任何零件、配件和外设。 

  第六条 所有办公设备,未经主要领导同意,个人不得擅自将私有或外来的零件、配件、设备,加入到本局的电子办公设备中。不得擅自安装游戏软件和盗版软件,否则后果自负。

  第七条 当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各科室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技术人员进行维修,不能自行拆除设备的任何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机关各科室电子办公设备需要升级或者相关耗材等需要购置的,各科室必须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办公室统一登记、安排。计算机等电子办公设备的添置和更新,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计财科、办公室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九条 确实不能使用的各类电子办公设备,报主要领导批准后,由计财科、办公室按相关规定办理报废注销手续。原物交局办公室统一处理。调离或退休人员原使用的电子办公设备,应办理实物交接手续。

  第十条 列入固定资产的电子办公设备由财务科统一登记管理;日常管理和维护(修)由局办公室统一安排。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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