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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索引号 014138860/2011-00031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住建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建发〔2011〕102号 发布机构 住建委
生成日期 2011-06-13 公开日期 2011-06-2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坛建发〔2011〕102号

 

坛建发〔2011102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
市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规范监理市场行为,提高监理服务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设监理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监理企业必须取得资质并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监理活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和合同约定等实施监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规定将应当监理的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企业;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择监理企业。不得以监理取费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监理招标文件必须经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称招标办)审核,严禁建设单位违规发包监理业务,设置不平等条款;严禁监理单位串标,围标。
第三条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或将工程划分为若干标段进行发包。同期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以及其他建设工程,应当由一家监理企业监理的,不宜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监理。
第四条  监理企业承接监理业务后,应当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监理合同。合同必须由法人签订,分公司和分支机构严禁签订;严禁签订阴阳合同。合同双方必须严格执行现行取费标准,不得以降低造价、违规降低费率和减少人员配备、降低服务质量等方式违规承揽监理业务。
第五条  市外监理单位在我市承接监理业务应由其注册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出具《市外监理企业进坛承接监理业务市场行为信用证明》(附表)),经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方可承接监理业务和参加监理招投标活动。
第六条  工程开工前10日内,监理企业必须到市招标办进行监理合同备案登记,并将项目信息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第七条  监理企业资质许可后实行动态管理。资质条件不达标,整改期内限制其承接监理业务;整改期满后仍不达标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回或降低资质;监理企业资质升级与企业信用相挂钩,当年信用考评为D级的监理企业,下一年度内不得申报资质升级。 
第八条  监理企业应以任职文件形式组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适合项目特点的专业人员,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监理合同备案文件一致,并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称质监站)进行备案。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和任职文件人员名单一致。
第九条  担任工程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原则上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担任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人员必须取得国家或省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其它监理人员必须取得省监理员上岗证书。
第十条  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承接一个监理任务,最多不得超过三个。当监理项目体量较小、结构较为简单,承接第二个以上监理任务的,应按规定填写《承接第二个监理任务申请表》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在同一地域范围内(以县域为界)承接第二个监理业务或监理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但监理项目必须派驻1名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第十一条  项目监理机构应严格执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总监理工程师应督促监理人员履行职责,按照工程监理的实施程序,全面完成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二条  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原则上不得变更。因调离本单位,长期病假等特殊原因变更的,应按规定填写《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附表),经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办理变更手续,被变更的总监理工程师半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监理任务(调离原监理单位的除外);总监理工程师在一年内变更不得超过两次,否则该总监理工程师从第三次变更之日起一年内不得从事监理业务;总监理工程师按程序变更,还应将变更材料报市招标办、质监站、安监站、住建局行政窗口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切实维护建设和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职权指定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等供应商,不得有其他不良行为。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监理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工程监理及相关业务活动。监理人员变更应取得建设单位同意,且不得降低和减少人员配备。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延续注册手续后方可执业。
第十四条  监理企业应加强对现场监理部的管理。现场监理部应根据工程规模和类别配备相应专业和相应数量的监理人员,监理职责及各项制度应悬挂上墙。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的编写应符合工程实际。监理示范用表、监理日志等资料应认真填写并有专人负责。
第十五条  严格规范现场监理人员到岗到位履职(根据监理规划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满足工程进度和节点要求,切实履行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合同和信息等监管责任,加强现场旁站、巡检和工序把关等工作),重点加强旁站和对安全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筑原材料,总分包单位和隐蔽验收等管理。严格规范和督促建设程序和施工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建设和施工单位责令整改无效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  加强施工现场动态检查考核,局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现场监理行为监管,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市监理市场行为专项检查并通报。
第十七条  按市住建局、市清理整顿规范社会中介机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金坛市建设监理企业信用等到级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每年度开展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信用量化考评和动态考核工作。考评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考评结果为A级信用监理企业优先参与政府性项目运作和享受绿色通道服务;B级信用监理企业列入正常管理,可参与政府性项目运作;C级信用监理企业由市住建局进行重点监管,限制参与政府性项目运作和竞争;D级信用监理企业列入整改对象,不得参与政府性项目运作和竞争,限期在3个月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报市中介办核实,整改期内取消其监理投标资格,在规定时间内仍未整改到位的监理企业,取消其该年度监理投标资格,连续两年被评定为D级信用的监理企业,将建议上级资质管理部门对其降级或注销资质证书。
第十八条  凡获得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表彰的监理单位两年内每次参加招投标活动可加1-3分(市级的加1分,省级的加2分,部级的加3分下同);受表彰的监理人员一年内每次参加招投标活动可以加1-3分。受表彰的总监理工程师可以优先承接第二个监理任务。
第十九条  凡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文件规定的市场行为,均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对监理单位和人员的不良行为作如下处理:一年度内,监理单位及总监理工程师发生3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限制承接监理任务一年以上直至清出市场;监理员发生2次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撤回监理培训证书。监理单位和人员凡发生以上情形的,不得参加年度评优,总监理工程师所承接的监理项目不得参加监理示范项目评选。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办理监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不得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胁迫监理单位签订违背备案监理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对签订阴阳合同,压低监理收费、恶意拖欠监理费用的建设单位及法人代表,市住建局将失信行为报送给人民银行金坛支行。
第二十一条  相关管理人员疏于对监理招标文件审核或审核不力;不履行监管职责,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市外监理企业进金坛承接监理任务市场行为信用证明
附表2:承接第二个监理任务申请表
附表3: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主题词:工程监理  管理  规定
  报:市政府刘东升副市长、市政府、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送:市监察局、市建设领域专治办
  发:质监站、安监站、招投标办、定额站、建管处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613印发
共印80
附表1
市外监理企业进金坛承接监理任务
市场行为信用证明

企业名称
 
详细地址
 
资质等级
及范围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在金坛办公
场所或地址
 
进 金 坛
总监姓名
 
注册证号
 
拟承接监理工程名称
 
建设规模
 
目前,该总监理工程师有无在建监理任务
 
近三年内,该企业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无省辖市以上建设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近三年内,该总监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有无省辖市以上建设和行政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
 
有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
 
企业和个人承诺
上述填写内容完全真实有效,若有瞒报或弄虚作假行为,企业一年内、总监理工程师三年内不得进金坛承接监理任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        进金坛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企业所在地省辖市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附表2
承接第二个监理任务申请表
编号:
在建工程情况
工程名称
 
面积﹙造价﹚
 
开工日期
 
结构层次
 
竣工日期
 
目前进度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总监
(证号)
 
第二个项目情况和事由
工程名称
 
面积﹙造价﹚
 
开工日期
 
结构层次
 
事由:
监理单位
   
 
签字盖章:              
建设单位意   
 
签字盖章:               
监理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附表3
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变更申请表
编号:
申请单位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变更
事项
 
 
当前工程
形象进度
 
其他监理人员
 
 
 
 
 
 
 申请单位(章):                               
建设单位意见
 
                     签字盖章:                
监理管理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说明:1、申请单位在填写表时,应将变更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附后一并报送,原件备查。
2、申请单位提交总监变更申请时,还应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本、副本)原件。
3、手续办完后,本表抄送质监、安监、建管等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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