坛建发〔2011〕101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桩检测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桩基检测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基桩检测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建立公平、公正、有序的检测市场,针对我市基桩检测中存在的问题,现就我市基桩检测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实行检测机构备案管理制度
1、凡承接我市建设工程基桩检测业务的单位均应到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进行备案。
2、备案时应提供检测机构资质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信用等级证明等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同时还应提供主要设备清单和主要业绩材料(详见附表,本表应使用计算机打印,加盖公章后不得复印)。
3、符合备案条件的,市质监站应予以备案。备案时效为6个月(自备案完成之日起计),届满应重新备案。
4、检测单位名称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法人及技术负责人变更的,应及时重新备案。
5、市质监站定期公布已备案的检测机构名单,未经备案登记的检测机构不得在本市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二、实行检测方案备案管理制度
1、基桩检测前,检测机构应根据现场施工情况、设计文件及基桩检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编制检测方案。
2、检测方案应明确单桩承载力检验、桩身完整性检验的数量和具体桩号,内容应完整,有针对性,并注明检测开始时间和预计结束时间。
3、检测方案经建设(开发)、设计、监理、施工总包、桩基分包单位书面确认后报市质监站备案,领取项目监督注册号。
4、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验收抽样检测桩的选取,应符合《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03)第3.3.3条的有关规定:
(1)施工质量有疑问的桩;
(2)设计方认为重要的桩;
(3)局部地质条件出现异常的桩;
(4)施工工艺不同的桩;
(5)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适量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III类桩;
(6)除上述规定外,同类型桩宜均匀随机分布;
施工前进行的试桩(为设计提供依据用的桩),如没有破坏又用于实际工程,可作为验收的依据,但不论其数量多少,其比重最多只占1/3。
5、检测机构应将各方确认的检测方案留存并建立台账。
三、实行见证检测制度和检测情况报告制度
1、检测机构进场检测时,应向市质监站报告。
2、监理(建设)单位应对检测人员资格进行核对,对检测程序和过程进行见证。检测人员必须随身携带上岗证复印件备查。
3、检测机构发现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的,以及出现检测异常、检测结果不合格等情况的,应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或通过邮件、传真等方式报告市质监站,并应留有上报记录备查。
4、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报告内容应规范,编号应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并注明见证人和见证号。
5、检测机构应单独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账。
四、其它
1、施工单位未使用送桩器送桩、监理单位未按规定进行旁站、无旁站记录、接桩记录签证不全或现场焊接质量较差的,将要求扩大检测数量。
2、基桩检测报告如未注明该工程的监督注册号、无见证人和见证号的,不得作为工程验收的依据。
3、违反上述规定的,除按本规定中的要求处理外,还将对检测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或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将记录不良行为并向有关部门通报,直至取消其备案资格。
4、本规定中未尽事项,应按国家、省有关现行标准、规范执行。
附表:《建设工程基桩检测机构备案表》
二○一一年六月十日
主题词:基桩检测 管理 规定
抄 报:省质监总站 常州市城乡建设局
抄 送:市政府办、常州市质监站、市质监局
金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 2011年6月10日印发
共印80份
附表 建设工程基桩检测机构备案表
年 月 日
检测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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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注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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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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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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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资质证书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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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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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证书规定的检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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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人员资质证书编号及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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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料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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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认证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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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料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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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等级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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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资料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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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测所需主要仪器设备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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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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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型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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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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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质监站备案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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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表一式四份,检测单位、建管处各一份,质监站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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