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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系统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11-00044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11〕113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1-11-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系统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系统财务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民字〔2011〕113号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管理,强化监督,促进民政财务最大效益化,同时结合民政实际,特制定《金坛市民政系统财务监督暂行办法》,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金坛市民政系统财务监督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监督,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促进民政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金坛市民政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计划财务科依照职能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对局机关、直属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有效性开展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条    财务监督的指导思想是:依法实施财务监督,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防止资产流失。

  第四条    财务监督分外部财务监督和内部财务监督。

  外部财务监督由局计划财务科和监察部门负责。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检查周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内部财务监督在单位领导下,由本单位直接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落实单位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财务部门内部财务监督管理责任制。

  第五条    财务监督的内容

  (一)财务计划或单位预算的执行和决算;

  (二)各项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三)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有效;

  (四)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五)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准确;

  (六)资金调拨及专项经费的管理使用;

  (七)国家财经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八)经营性资产的管理及投资收益;

  (九)财务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财务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十)其他检查监督事项。

  第六条    财务监督的要求

  (一)各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税务、监察等部门及局计划财务科、内审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监督,如实提供完整的财务帐目、会计凭证、报表和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谎报。

  (二)单位财务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对违法的收支有权不予办理;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补充。

  (三)局计划财务科要严格履行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财务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切实提高财务监督的有效性。

  第七条    财务监督的程序

  (一)局计划财务科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拟定财务检查计划,报主管局领导批准;

  (二)实施检查前,局计划财务科向被检查单位发出检查通知书,被检查单位按要求做好有关准备工作;

  (三)实施检查时,应组成财务检查小组,由组长具体组织实施,被检查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

  (四)检查终结,检查小组写出报告,并提出整改内容,被检查单位必须认真对照问题整改到位。

  (五)局计划财务科要定期对已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被检查单位根据检查中提出的整改意见和建议,必须按规定时间向局计划财务科书面反馈整改情况。

  第八条    局机关对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对弄虚作假,以权谋私,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或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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