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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908/2011-00043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民政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民字〔2011〕112号 发布机构 民政局
生成日期 2011-10-25 公开日期 2011-11-04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民政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坛民字〔2011〕112号

  为认真执行《会计法》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同时结合民政实际,特制定《金坛市民政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金坛市民政局财务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认真贯彻执行各项财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积极统筹收入,严控各项支出,为我市民政事业的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编制和下达预算,加强管理,严格核算,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

  第二章    管理体制和职责

  第四条    局长办公会议根据《金坛市民政局党委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有关要求,研究决定财务管理工作的制度和规定;研究决定财务预算方案;研究决定有关重大财务支出;监督审查本系统各项经费收支的执行情况。

  第五条   局长不直接分管计财工作,全局财务收支的调控、监督和审批由分管副职具体负责。

  第六条    局计划财务科是我市民政系统及直属单位财务部门的主管机构。负责编制年度各项经费的预算方案,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机关行政经费、民政专项经费及其他各类专项资金实行财务统一核算和集中管理,对局本级协会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章    经费使用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七条    行政事业运行经费、民政事业项目经费等费用的使用要严格执行年度预算计划。

  第八条    业务经费的使用。由各科室以年度预算为依据,结合实际情况于每一季度前5日编制下一季度每月用款计划,经计划财务科审核,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和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审批后交计划财务科上报财政局国库收付中心,经批准后执行。

  具体使用时,在用款计划范围内由科室负责人签字,经分管局领导审批。

  如需调整计划,有关科室应事先与计划财务科协商,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同意后实施。

  第九条    会议经费的使用需单独填写会议经费使用预算表,由局办公室审核,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审批。

  第十条    上级和市财政局安排下达的专项经费、民政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救灾救济金等专项经费的使用,由业务科室提出分配方案,分管局领导审签后,报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签发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后决定。

  下达的专项经费属下达指标的,按规定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拨或单独下拨;属直接拨款的,由计划财务科按批文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属政府采购的商品、劳务等支出,在年度预算计划内,由相关科室提出申请,经办公室核定后报分管计财工作的局领导审批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章    预算、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按照“两上两下”的程序编制部门预算,局以计划财务科为主,各业务科室配合。各科室要细化职能,分职能测算支出,结合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科学合理地编制预算。在执行预算过程中,要求实事求是,量入为出,做到预算与实际执行相匹配,确保预算收支平衡。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运行经费应加强预算管理,合理使用,保证各项公务活动正常进行。

  第十四条    民政事业项目经费和其他各类专项经费应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专户,专款专用,强化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其他收入应按照市财政局的有关要求统一管理,严格按照市财政、物价等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如数及时上缴市财政专户,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严禁设立账外账、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局机关应本着实事求是、厉行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控制各项支出。

  第十七条    各类报销凭单,内容填写要真实、准确、完整,经办人注明用途并签字,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经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办理。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金额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改。一次性发生的费用有多张原始凭证的,应制定汇总凭证后按财务审批权限报批。

  第十九条    对局机关外的所有支出,若直接支付现金的,领款人须提供身份证明、联系电话等情况;收款人领取支票的,必须在支票存根上签名。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民政事业费、专项经费下拨到镇(区)后,由纪检部门会同有关业务科室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专款专用,防止贪污挪用。

  第二十一条    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相关财务活动均应接受局纪检监察及相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    文书、档案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一个口子对外、一个口子对下”的原则,凡涉及经费、计划、物价标准等业务内容的,各业务科室应及时将涉及经费、计划、标准、收费项目等的文件资料交计划财务科留底核对。

  第二十三条    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依法做好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的整理、装订和归档保管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业务科室应定期将已经办理报支手续的救灾、一次性临时救济、补助、补贴、减免等材料装订成册,建立电子台账并及时归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与本办法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局直属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计划财务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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