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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卫生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卫生标准,参与拟定地方性卫生规定、卫生标准和实施办法及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编制全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卫生资源配置计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督查。
(三)编制全市卫生事业经费预算、决算,研究提出卫生服务价格建议,协同有关部门对全市医疗卫生收费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研究拟定卫生人才培养、教育、重点学科建设和医学科技发展觌划和管理办法,协调国家、省、市重点医学攻关和医学科技成果的鉴定、推广和应用工作
(五)拟订全市农村卫生、初级卫生保健和妇幼卫生及社区卫生的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
(六)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制定全市传染病、慢性非传染病、
寄生虫和公共卫生等相关疾病和对人群健康危害严重疾病的防治规划,组织和开展疾病防治工作,组织处理重人疫情暴发事件。
(七)监督管理全市传染病防治及食品、职业、环境、饮用水、化妆用品、放射防护和学校卫生工作,负责医疗机构和从业人员执业许可制度的监督管理。
(八)研究指导全市医疗机构改革,规范全市城乡医疗机构的建设,组织实施医务人员执业标准、医疗质量标准、服务规范和职业道德规范,协调、指挥各种重大突发性、灾害性事故的医疗抢救工作。
(九)负责全市医疗卫生机构大型医疗设备的配置计划与实施,负责卫生系统的药品、医用生物制品和医疗仪器设备采购、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监督管理血站及临床用血质量。
(十)贯彻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中医事业发展规划,管理和指导全市中医和中西医结合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离退休干部,国家公务员的保健工作,参与制定全市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及实施方案;负责全市重大活动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二)负责全市卫生外事工作,组织进行医药卫生科学技术国际交流和合作:组织医学卫生人才对外交流。
(十三)承担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和市血吸虫病、地方病防治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