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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33899166-5/2011-00107
主题分类 人口与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工作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卫健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人口计生字〔2011〕第66号 发布机构 卫计局
生成日期 2011-12-21 公开日期 2011-12-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通知》
 
关于转发常州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通知》
坛人口计生字〔2011〕第66号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决定》和《常州市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加大出生人口性别比综合治理工作力度,现把常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开展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工作的通知》(常州市人口计生委〔2011〕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紧落实。

      一、严格实行凭证引产和定点引产制度,严禁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非因医学需要,不得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持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方可施术。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妊娠14周以上、非选择性别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的妇女,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非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出具同意施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证明,到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定点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施行人工终止妊娠。
      二、加强B超技术人员的管理,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加强B超设备和人员的管理,对上岗卫技人员每年签订责任书,并开展经常性的教育培训,强化职业道德,增强责任意识和法治意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一经核实将由单位或者上级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三、加强人工终止妊娠药品的管理。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应当依法取得资质的注册执业医师指导和监护下使用。禁止其他人员开具人工终止妊娠药品处方。人工终止妊娠药品要有专人专账保管,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药品购进、保管和使用记录。每月核对一次终止妊娠药品出入库数量,并记录核对情况。购进和使用记录至少保存两年。
      四、各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应当在有关工作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醒目标志。
      五、加强对照顾再生育的全程管理和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对符合法定条件再生育者应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防范孕妇经胎儿性别鉴定后选择性别流引产。对于符合照顾再生育条件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未经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施行人工终止妊娠的,须查明情况,凡被确认施行了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经查证属实,收回二孩生育证,不再照顾生育。
      六、加强监督管理和部门间信息交流与合作。各级人口计生、卫生、药监部门应建立起经常性联系制度和信息共享制度,及时沟通有关情况,及时通报相关信息和对违法机构、人员的查处结果。加强协调配合,实施综合治理,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的势头,努力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和社会风尚。

金坛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201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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