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检,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规范医疗服务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的依法管理措施。为认真做好2011年全市医疗机构校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应对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自查自纠,办理校验手续;卫生行政部门收到校验申请后应按有关规定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校验。
二、校验对象:全市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的医疗机构每年校验1次;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1年。
三、医疗机构校验必须提交下列材料:
1.《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3. 各年度工作总结;
4. 校验期内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结果(包括监督意见书、行政处罚书、不良行为记分记录、消毒监测报告等)及整改情况;
5.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科室和大型医用设备变更情况;
6.校验期内发生的医疗民事赔偿(补偿)情况(包括医疗事故)以及卫生技术人员违法违规执业及其处理情况;
7.特殊医疗技术项目开展情况;
8.医疗机构核准开展的各诊疗科室医护人员花名册;
四、办理校验的具体事项:
1.校验受理地点:金坛市西门大街,市行政服务中心卫生窗口(电话:82827980)。
2.校验受理时间:受理时间为2011年12月10日至2011年12月30日,过时不予办理。
3.审核办理:校验申请受理后,市卫生行政部门将根据有关规定对上报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对部分医疗机构要进行现场审查的,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并依据2011年日常监管综合情况作出校验结论。对暂缓校验的单位,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并发出暂缓校验通知书。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内不得执业。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4.办理要求:各医疗机构收到通知后,要严格按照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程序主动按期办理校验手续,不得延误办理时间;全市各级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在2012年1月底前结束;市卫生局在校验工作结束后,将校验信息录入《医疗机构管理系统管理软件》,并于2月底前将信息上报市卫生局医政处。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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