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推行对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分管理(下称记分管理),有效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增强医疗机构依法执业意识,根据常州市卫生局2011年卫生工作会议精神,依据《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特制定我市贯彻实施《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及《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记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二、组织领导
成立金坛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志芳
副组长:郭剑涛 章莉萍
成 员:林小俊 田声望 杨留洪 陈跃平
潘和生 李小平 许卫东 李 军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方案实施和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监控科。
三、职责分工
监控科、卫生监督所负责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管理的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医政科负责各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培训,基妇科负责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培训。
四、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培训(7月1日-7月31日)
为确保记分管理全面有效推行,实行分级分层多形式动员培训。
1、卫生监督员:由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实施。(7月中旬)
2、基层卫生监督检查员:由监控科、卫生监督所对卫生监督分所监督检查员进行培训。(7月下旬)
3、医疗机构(医院)、社会医疗机构:由医政科、卫生监督所负责组织实施。各医疗机构负责本单位全员动员培训。(7月底前)
4、社区卫生服务站:由基妇科、卫生监督所负责对全体社区卫生服务站负责人进行动员培训。(7月底前)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8月1日-8月31日)
根据《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各医疗机构进行自查,自查结果于8月25日前报卫生局备案。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各镇(中心)卫生院将自查结果报卫生局医政科,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室的自查结果报卫生局基妇科。
第三阶段:督查整改(9月1日-12月10日)
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时间于年终检查同步。
第四阶段:工作总结(12月11日-12月30日)
市卫生监督所对检查情况进行汇总评估,并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意见向卫生局汇报。
五、记分实施
1、记分范围
(1)医政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
(2)相关部门通报的不良执业行为;
(3)卫生监督执法工作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
(4)国家、省、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专项检查中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
(5)投诉举报查实的不良执业行为;
(6)其他途径发现的不良执业行为。
2、记分程序
(1)记分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专项督查相结合的形式,实行分工与分级负责原则。市所在日常监督记分管理的基础上,原则上联合市局、监督科、医政科和基妇科对所有医疗机构、社会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一次专项督查;全年记分管理监督检查2—3次。
(2)对发现的应当记分管理的不良执业行为,由卫生监督部门于20个工作日内完成评价记分,制作《金坛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报局领导审批后,于5个工作日内送达有关医疗机构,同时报市局医政科和基妇科。
3、救济途径
医疗机构对卫生行政部门记分不服的,可在收到《记分通知书》15日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诉。对既未提出申诉,又未按要求整改、整改不力或逾期不改的医疗机构,给予累计记分、暂缓校验直至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六、 管理措施
1、市所每半年和年底将记分管理通知书和医疗机构(医院)、社会医疗机构记分结果汇总表报市局医政科,将社区卫生服务站记分结果报局基妇科。
2、对记分达到6分的单位,要实行重点管理。记分达到10分及以上的单位,建议市局适时举办单位负责人医疗法律法规、操作规范等知识专题培训学习班。
3、市局将记分结果通过新闻集中媒体集中向社会进行公布。
4、记分结果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挂钩。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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