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我局下发了“关于强化商品房销售价格管理制度的通知”(坛发改价字〔2010〕12号)。近一年来,各房地产开发企业能较好地执行备案制度,积极配合物价部门的工作,房地产市场的价格行为进一步规范,房价过快上涨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贯彻房地产市场调控意见精神的通知》(坛政发﹝2011﹞32号)文件,配合实现市政府确定的2011年新建住房销售价格增幅控制在当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之内的控制目标,经研究决定,现就新建住房价格备案工作补充通知如下:
经备案的价格三个月内不得调整,超过三个月以上确需调整价格的,应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同一项目分期开发销售的,本期备案价格增幅不得超过上期备案价的3%。
以上通知请予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抄报:常州市物价局、市政府办公室
抄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校对:冯鲁明 共印60份 2011年5月18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