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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金坛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11-0001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发改价[2011]31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1-05-16 公开日期 2011-1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金坛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通知
 
关于《金坛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的通知
坛发改价[2011]31号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和金坛市《关于加强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意见》(坛政发[2010]77号)的精神,建立物业规范服务、收费标准透明、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常州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常价房[2009]50号)和《常州市市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常价服[2010]187号),结合全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制定《金坛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金坛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
 
 
  
 
 
O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报:市政府办
金坛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服务分项目收费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建立服务标准规范、收费公开透明、按质论价、质价相符的物业服务收费机制,切实维护广大业主、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10]12号)、《关于加强市区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意见》(坛政发[2010]77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的收费行为。非普通住宅及办公房、厂房、经营性用房等物业服务收费按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内容与收费标准由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是指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项目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设施设备配置等情况分为综合管理服务、公共区域秩序维护服务、公共区域清洁卫生服务、公共区域绿化日常养护服务、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服务等类别,再将每个类别划分为不同的服务等级(服务等级从低到高),每个服务等级划分为若干个服务项目。每个服务项目均对应相应的收费标准,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之和组成总的服务收费标准。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在商定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时,可以结合小区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进行自主选择和组合,最终确定小区的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
  第四条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包含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和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主管部门制定和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的制定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物业公共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由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为政府指导价标准(基准价),可根据物业服务的规模、特点和实际情况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15%,下浮不限。计价单位为建筑面积:元/月·平方米。(详见附件一)
  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基准价)中不包括物业住宅小区停车服务费和二次供水运行维护、集中供热运行维护、中央空调等设施运行、公共照明、公共用水等费用。
  第五条 新建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特点和服务要求,分项选择服务等级、收费标准,经市物业、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或议标,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并由物业服务企业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公共服务费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同意后,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尚未成立,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标准因成本变化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物业服务企业应采取公开方式,征询业主意见,经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执行。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仍按原中标价报市价格主管部门备案;业主委员会或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且尚未到期的,物业服务及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合同到期后可按本办法重新约定。
    第七条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为3元。即住宅业主或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业主或使用人、装修单位应在装修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在签订协议时由业主或使用人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元的标准向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再向业主或使用人另行收取有关装修方面的装修垃圾清运费、住房装修押金以及其他相关费用(详见附表二)。
    第八条 为确保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轿厢、楼道墙地面、扶手等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在住宅装修期间,物业服务企业可对装修单位收取不超过1500元/户的装修保证金,待装修完毕,经验收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未受损坏后、装修保证金应在3个月内全额退还;装修单位对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设备造成损坏的,应当由装修单位承担赔偿或进行修复,赔偿或修复后,装修保证金应在3个月内全额退还。
 
附件一:《金坛市市区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项目收费标准》
附件二:《室内装饰装修服务标准与收费标准》
附件一 收费标准.xls
附件二 安鉴.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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