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发改局 > 政策法规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11-00009
主题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发改价[2011]19号 坛交运办[2011]18号 坛财联字[2011]65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1-04-14 公开日期 2011-11-0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市区客运出租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坛发改价[2011]19号 坛交运办[2011]18号 坛财联字[2011]65号

          为缓解成品油价格上涨对市区客运出租汽车运营成本增加的压力,维护市区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金坛市区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金坛市发改局、交通局、财政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金坛市出租汽车运价与成品油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坛发改价[2011]18号、坛交运办[2011] 17号、坛财联字[2011]64号)精神,结合油价上涨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市区客运出租汽车收取燃油附加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4月15日起,市区客运出租车在原运价和燃油附加费的基础上,向乘客收取燃油附加费每车次一元。
二、燃油附加费的收取方式。市区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于4月15日零时起做好计价器的调整工作。已调整到位的出租汽车,将在“常州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票据中设置“燃油附加费”项目,不另外单独使用税务部门监制的“燃油附加费”一元定额发票;计价器尚未调整到位的,一律不得收取1元燃油附加费。
三、做好温馨告知和宣传解释工作。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在出租汽车规定位置及时张贴由市发改、交通运输部门监制的温馨告知标贴,同时做好各项宣传解释工作。
四、加强行业自律和监管。市区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出租汽车价格政策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借实施加收燃油附加费之机乱收费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出租汽车驾驶员应诚信经营,按章收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价格、交通运输部门要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运价市场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反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确保我市市区出租汽车运价调控的顺利实施。
五、出租汽车燃油附加费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因燃油价格上涨导致运营成本增加的一种经济补偿,是运价的一部分,是政府价格调控的临时性措施,今后将视成品油价格变动情况,根据相关规定,适时作相应调整。
六、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经营者均应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金坛市发展和改革局    金坛市交通运输局    金坛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四月十四日
 
 
 
 
 
 
 
主题词:客运出租汽车行业 价格政策 通知               
抄送:常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常州市交通运输局、常州市财政局、市政府办公室、市地税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金坛市发改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4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