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要求,经研究,决定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含公转商补息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凡二次及以上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款比例一律调整为40%,首次购买普通住房及经济适用房的首付款比例仍为20%,首次购买非普通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仍为30%。
本通知自2010年4月1日起执行。其他未涉及内容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