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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示范农资经营户”创建活动意见
索引号 01414117-0/2010-00084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意见 组配分类 动态信息 市场监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工商〔2010〕42号 发布机构 市场监管局
生成日期 2010-11-10 公开日期 2010-12-1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示范农资经营户”创建活动意见
 
关于开展“示范农资经营户”创建活动意见
坛工商〔2010〕42号

  为推进“红盾护农”行动深入开展,保护合法经营,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进一步规范我市农资市场经营秩序,真正让农民用上放心农资产品,促进全市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坛市农林局、金坛市供销合作总社三部门决定,在全市开展“示范农资经营户”创建活动。具体要求如下:

  一、目的意义

  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物质要求,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为规范农资市场,打击假冒伪劣,本着为“三农”服务、净化农资市场的原则,在全市范围内进一步开展“示范农资经营户”建设活动,真正让农民用上优质价廉的农业生产资料,切实维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农资经营者自愿申报,工商、农林、供销统一认定的原则。

  2.有利于促进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加快发展,以“统一配送,统一经营管理、统一标识品牌、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服务规范”为基本模式的现代流通方式的原则。

  3.全市“示范农资经营户”的建设实行总量控制与地区间综合平衡的原则。

  4.全市“示范农资经营户”的建设采取择优淘汰的原则。

  三、条件标准

  “示范农资经营户”标准:①领取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并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悬挂;②各项制度健全。农资经营户应有农资商品申报管理制度、农资商品查验制度、农资商品入市索证索票制度、农资商品质量不合格下架、召回、赔偿制度等;③在经营场所张贴违法经营举报电话和承诺书;④有固定经营场所,经营面积不得少于50平方米,仓储面积3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额50万元以上;⑤所经销的农资产品“三证”(登记证、生产经营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齐全;⑥不销售过期、失效、变质和标签不全、不合格以及国家禁用的农资产品;⑦近三年来无经销假冒伪劣、掺杂使假农资产品行为,无欺诈消费者行为;⑧诚实守信,服务优良,在农民中有较高信誉,向每个消费者发放信誉卡并作出质量承诺;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制度实施完备,建立商品进货、销售台账并逐笔登记,签订规范合同(在有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实行电子台账)。

  四、方法步骤

  “示范农资经营户”每年认定一次, 11月中旬前由农资经营户自主申报,11月下旬由工商、农林、供销联合进行考核,经公示后无异议,12月份颁发荣誉证书或者铜牌,有效期为一年。

  1.申报。凡符合上述标准条件,合法经营的农资经销店,均可按要求申报,连同相关材料上报辖区工商分局。

  2.初审。辖区工商分局对提出申请的农资经营户按照标准要求进行逐项严格审查,初审合格后上报工商局市场合同科。

  3.验收。由工商局会同农林局、供销合作总社对各分局初审合格的农资经营单位按照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没有异议的,由工商、农林、供销联合颁发“示范农资经营户”荣誉证书或者铜牌。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在农资经营户中开展“示范农资经营户”建设活动,事关经营者商业信誉和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农业生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更关系到工商部门的形象建设和行政效能。各分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配备得力人员,切实做好组织工作。

  2.组织发动,积极宣传。各单位要以基层工商分局为单位,召开全体农资经营户会议,宣讲开展“示范农资经营户”建设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动员、引导全体农资经营者积极参与此项活动,并通过活动的开展,提升农资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水平和社会形象。

  3.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对入选的“示范农资经营户”,将实行抽查和年度审核制度,第二年经复查达到上述标准的,予以确认行文公布;达不到标准要求的,撤销称号。凡发现其有违法行为被查处的,撤销称号,收回荣誉证书或铜牌,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曝光。

  金坛市农林局

  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      

  金坛市供销合作总社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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