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工商分局、机关各科室:
《金坛工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已经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将其印发给你们,请对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年一月三十一日
金坛工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及时化解涉及工商行政管理方面的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金坛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机关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常州市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三条 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由分管局长任主任,法制科科长任副主任,相关科室负责人任委员,并选配部分业务骨干担任调解员。委员会下设立办公室,办公室日常事务由法制科承担。
第四条 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指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纠纷行政调解工作;
(二)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
(三)指定调解员;
(四)负责涉及多部门行政纠纷的协调工作。
第五条 法制科在行政纠纷行政调解方面的职责:
(一)负责接待提出调解申请的当事人;
(二)负责对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
(三)经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同意,组织行政纠纷的调解工作;
(四)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资料管理。
第六条 行政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便民高效原则;
(四)依法调解和依法处理相结合原则。
第七条 行政纠纷行政调解的范围是:
(一)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因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三)复议过程中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行政调解的其他行政纠纷。
第八条 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
(二)受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及时完成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审定后通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或者虽然同意行政调解,但不属于行政调解范畴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三)调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案件后,就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必要的调查。
(四)调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
1.确定实施调解前,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将调解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调解的内容;
3.调解员宣布调查核实的案件基本事实,分析双方当事人应负的责任,并询问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异议;
4.询问双方请求和主张,提出初步拟定的调解方案,向当事人做出说明,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间的分歧进行协调,促成当事人和解,达成调解协议。
(五)制作行政调解书。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各方当事人签订行政调解协议书。行政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行政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行政调解协议书一般应载明以下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2.纠纷事实、争议焦点及各方责任;
3.调解方案、理由;
4.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5.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6.当事人签名、调解人员签名。
行政调解协议书由各方当事人分别保留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档一份。
(六)履行。调解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
(七)归档。调解结案或调解不成的案件,应由调解员按规定将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装订归档,妥善保存。
第九条 行政调解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终止:
(一)一方或双方两次以上在调解确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
(二)一方或者双方在调解过程中要求终止调解的;
(三)经过数次调解仍然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
行政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根据案件性质,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职权范围内的纠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继续申请行政调解或寻求相关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争议涉及第三人的,应当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调解结果涉及第三人利益的,应当征得第三人同意,第三人不同意的,终止行政调解。
第十二条 重大复杂的争议案件,由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持;其它争议案件,由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指定主持人或当事人选择调解人员进行行政调解。
第十三条 行政调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
行政调解主持人的回避由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决定。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在举行调解前向行政调解主持人提出。
第十四条 根据行政调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还可以责成被申请人自行组织有关当事人进行调解。
第十五条 坚持“三调联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重大复杂的行政调解可以与人民法院、人民调解组织、仲裁机构和基层组织联合进行,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专业人员和当事人共同信任的人参加。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调解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金坛工商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金坛工商局行政调解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张 俊 副局长
副主任:张防俊 法制科科长
委 员:宋志龙 办公室主任
耿九平 监察室主任
李 平 人教科科长
葛洪俊 财务科科长
于一民 登记科科长
陈 玮 监管一科科长
姚火富 监管二科科长
张跃平 市场合同科科长
储 庆 消保科科长
徐海福 公平交易科科长
纪建华 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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