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务院安委〔2010〕5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坚决遏制当前事故多发势头的紧急通知》(苏政传发〔2010〕153号)以及8月5日召开的全省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集中全面深入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部署和要求,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下,各镇(区)、各部门和广大企业要举一反三,深刻汲取“7.28”事故教训,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以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集中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发现和整改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切实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加快形成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安委会决定成立由王新辉副市长为组长,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安排部署、监督检查本次行动的开展。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由张小平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市监察、总工会、安监、国土、工业和信息化、工商、农林、住建、质监、水利、交通、气象、交警、消防、治安等部门抽专人组成综合检查组,对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进行督查和联合执法。
三、重点范围、时间要求和重点内容
重点范围:突出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地下管道、水上交通和渔业船舶等行业和领域,以及各镇区、各有关部门明确的有关重点行业和领域。
时间要求:从8月1日至10月25日,集中深入全面开展全市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重点内容:各镇(区)和各有关部门:一是要重点检查和重点打击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二是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一)共性的检查内容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瞒报事故的,以及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5.未依法进行安全培训、没有取得相应资格证或无证上岗的;
6.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7.未依法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以及责任追究不落实的;
8.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二)重点行业和领域要在全面排查的基础上,突出以下内容:
1.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
(3)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2.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不按规定让行、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船舶)违法载人的。
3.建筑施工。
(1)建设工程项目未经主管部门审批,不履行建设管理程序,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2)建设单位任意肢解工程,随意压缩合理工期,干涉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的;
(3)施工单位超越资质范围承包、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的,以及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从事建筑活动的。
4.危险化学品。
(1)无证生产、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未经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
5.烟花爆竹。
(1)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存在“四私”(私产、私销、私储、私运)行为的;
(2)超量储存烟花爆竹的;
(3)非法采购和销售含氯酸钾等违禁物品的,违法经营礼花弹告示A级产品的。
6.民用爆炸物品。
(1)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使用民用爆炸物品的;
(2)存在“四超”(超时、超产、超员、超量)和“三违法”(违法建设、违法生产、违法经营)行为的。
7.冶金。
(1)违反冶金行业煤气安全管理法规标准进行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2)未对有限空间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知识和自救互救教育培训的,以及未为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和气体检测监控仪器的;
(3)有限空间作业严重威胁人身安全的。
8、地下管道
(1) 未按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
(2)对违法占压管道的,未及时清理违章占压的;
(3)对管道日常巡线不到位,检测不到位的;
(4)管道没有标志和警示标识的;
(5)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施工单位在项目建设、拆迁过程中,不提供城镇和工矿企业地下水、电、风、油(气)、化学品输送管道分布图,盲目建设和施工,危及管道安全的违规地面开挖建设施工现象的;
(6)施工单位层层转包的行为。
9、水上交通及渔业船舶方面
(1)未落实辖区河流、湖泊、水库等各类水域及船舶的安全责任的;
(2) 存在“三无”船舶、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非法营运、非法采砂、违章航行、违章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3)客船、旅游船安全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的。
四、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8月5日-8月20日):进一步细化方案,企业全面开展自查
1.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要求,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并结合本辖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镇(区)、本行业(领域)制定专门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方案,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完善措施。
2.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建立健全和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指导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每个员工,加强以班组为重点的现场安全管理,确保责任到位、管理到位、监督到位。要加强部署,全面动员本地和行业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及时加以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到位的,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时限,并切实做好防范措施。同时,各企业必须于8月20日前完成自查自纠,并将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安全生产自查总结和自查表报当地镇区政府和主管部门。
第二阶段(8月21日-9月10日):组织拉网式检查,督促企业整改
1.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组织对辖区范围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和单位开展拉网式安全生产大检查,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挂帅,切实做到守土有责,确保一方平安。做到“五个立足”即立足检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立足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立足治大隐患,防大事故;立足双基建设,责任制落实;立足标本兼治,惩防并举。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认真梳理,集中进行治理,确保隐患及时整改到位。对一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要逐一登记,制定整改方案,并上报市安委办,做到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到位”。
2.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安全生产检查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专项行动的开展情况及时进行阶段性总结,并于9月10日前将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本镇(区)或本部门的阶段性总结和检查表上报市安委办。
第三阶段(9月11日-10月10日):实施联合执法,依法严厉打击。市政府组织监察、总工会、安监、国土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警、消防、治安)、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对全市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督查,加强联合执法;对涉及重大或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与司法机关共同严厉打击。并注重做到“四个一律”: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阶段(10月11日-10月20日):严格规定标准,加强督导检查。
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督促检查和工作指导,作为深入推进本次检查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关键环节,严格掌握标准,防止流于形式,要及时发现和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不深入,治理不彻底的突出问题。10月中下旬,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和省政府开展的安全检查和督查。
第五阶段(10月21日-10月25日):全面总结,上报资料。
本次检查和专项行动结束后,市安委会将组织开展综合督查;请各镇(区)和各有关部门于10月25日前将由主要负责人签字的本地和本部门开展检查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总结和检查表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联系电话:88210110。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此次检查和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切实把排查治事故隐患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作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全面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力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一岗双责制,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的焦点和难点问题,坚持以预防为主、加强监管、落实责任为重点,强化打击治理措施。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本行业(领域)特点,加强工作指导和推动,强化专项整治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二)抓住重点,严厉打击。要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该停产整顿的要坚决停产整顿,该关闭的要坚决关闭,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取缔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对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真正打在痛处,治住要害。
(三)标本兼治,注重实效。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抓住关键、统筹推进,做到“六个结合”:要把属地为主与行业督导结合起来,全面深入推进;要把从严、从快与公正、规范执法结合起来,坚持依法办事;要把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构建安全生产防控体系结合起来,注重强化基础工作;要把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结合起来,注重工作实效;要把日常执法与开展明查暗访结合起来,注重改进方法和手段;要把查找深层次问题与完善规范制度结合起来,打击一处、整治一处、巩固一处,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依法依规,严肃责任追究。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不力的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依法从重处罚。
(五)营造氛围,强化监督。在集中开展安全检查和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期间,要通过互联网、报纸、电视、广播等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拓展宣传广度、延伸宣传深度,注重宣传效果,动员和引导全市广大干部职工全面理解、参与和推进,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
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