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负责人是我局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的中坚力量,是农林形象的集中体现。为加强三个文明建设,健全反腐倡廉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局属各单位负责人行为,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规范对象
局属各单位负责人(包括主持工作的副职同志)。
二、具体要求
1、严格执行每周一次的学习、例会制度,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加强自身修养,模范地带头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带领全体成员围绕局中心任务积极开展工作;遵纪守法,严格执行局定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遵守“八项禁令”,注重八小时以外个人形象。
2、严格执行局人事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管理和人才培养,构建良好的人际关系;因工作需要添加人员,应以书面形式报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不得随意签订用人合同;因公需临时用人,时间在两周以上的应报分管领导批准、三个月以上的应报局长批准;临时用人报酬报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3、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认真执行局上班纪律;因公外出或因私请假,必须书面申报,一天以内报分管领导审批,一天以上报局长审批;假期结束后应立即到批准的局领导处销假,否则按休假计算;不得无故超假期外出或休息,确需延期的应提前报批准领导同意,并说明理由。
4、切实加强印章管理。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印章管理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执行局印章管理制度,指定素质好、责任心强、工作认真的同志保管单位公章(包括行政章、财务章、合同章等),实行“双人双锁”管理;禁止单人管章和私带公章外出。
5、认真做好单位资产管理。搞好资产登记,明确专人管理,制定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使用程序;房屋等固定资产出租或价值在1万元以上的重大设备外借,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并做好记录;禁止个人占用公有资产,防止公产流失;资产核查是单位负责人离任审查的重要内容。
6、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编制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实行事权公开、财务公开,单位财务情况每半年向全体成员至少通报一次,接受群众监督;不得私开账户,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私发福利、奖金;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手续,严格按照经手人签字、报账员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局领导核实签字的程序办理单位内部各项经济支出业务;单项支出1000元以上的,应事前报分管领导同意;严格执行市专控商品政府集中采购制度,涉及工程建设、维修改造、大型设备购置等重大经济活动,必须书面报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7、严格规范项目管理。按照《金坛市农林局农业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要求,对单项工程估算价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各类建设项目,全面实行招标;招标工作由局招投标领导小组组织,单位负责人不得私约投标人、不得无故更改招标程序和办法、不得泄漏招投标信息,不得做有碍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事;强化项目资金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专户(账)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项目资金,不得改变资金用途;项目资金使用实行分管领导审批制度。
8、规范行政执法管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遵照《金坛市农林局执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实行集体讨论和执法申报制度。即行政执法的立案申请、处罚意见都必须经单位全体成员或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处罚意见执行前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不得“先斩后奏”;行政罚款5000元—10000元报分管领导批准,10000元以上报局领导集体研究决定。
9、强化单位合同管理。不得冒用单位名义办理个人业务或与他人(单位)签订合同;确因单位业务必须签订合同的,应在单位内通报,报分管领导同意;以局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的,应报局长同意。
10、规范车辆使用管理。严格执行局公务车辆管理制度,不得利用公车为自己或亲戚朋友办理私事;不得私自驾驶公车参加非公务活动;不得私自将公车借与他人或非本局单位使用;确应公务需要出借公车的,必须报分管领导同意。单位不得随意租用外单位或个人车辆,确因会议、参观、大范围调查等活动需要临时用车的,应请示分管领导同意。
三、监督管理
局属单位负责人行为约束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管由局纪委扎口,监察室、局财务审计科具体负责。监察室要结合党风廉政建设和效能建设督查工作,制定局属单位负责人行为约束监管方案,组织开展明察暗访,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财务审计科要加强内部审计,并结合单位负责人离任审计,对单位财务管理、资产管理项目管理情况进行审查。
四、违规责任
局属单位负责人违反本规定的,按《金坛市农林局失职追究制度》有关规定从严执行。违规一次的,由局纪委告诫,扣发一个月奖金,取消个人和单位当年评先资格;违规二次的,给予警告处分,在系统内通报批评,扣发半年奖金;违规三次或三次以上的,扣发全年奖金,并根据情节给予降级、撤职处分。
五、其他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二O一O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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