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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38/2010-00061
主题分类 国土资源、能源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国土资发〔2010〕66号 发布机构 国土局
生成日期 2010-06-08 公开日期 2010-06-10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工作的通知
坛国土资发〔2010〕66号

 

为贯彻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和《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按照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发〔2009〕29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以下简称“治理方案”)编制与审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我市范围内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或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单位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开采地热、矿泉水、砖瓦用粘土等矿产可适当简化“治理方案”编制内容,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表”。
采矿权人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发生变化的,应重新编制“治理方案”。
二、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结合矿山实际选择符合以下资质条件单位编制“治理方案”:
1.由国土资源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甲级资质;
2.由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乙级及其以上资质;
3.由省辖市、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发证的矿山,编制单位应具备丙级及其以上资质;
三、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应按采矿许可证发证权限将编制完成的“治理方案”报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发证的矿山,报送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评审;市、县(市)受理发证的矿山,报送常州市国土资源局组织评审。
报送时应提交下列资料:
1.“治理方案”审查申请登记表(见附件1);
2.“治理方案”报告文本(或报告表)及附图;
3.编制单位资质证书及编制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4.采矿许可证或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认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缴存承诺书。
四、采矿权申请人或采矿权人在办理采矿登记(包括延续、变更等)和年检手续时,应同时提交经审查同意后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评审表”(附件2)和“治理方案”报告文本(或报表)等有关资料。
五、本市辖区内现有盐矿及采石类矿山应在2010年11月30日前完成“治理方案”编制工作并通过审查;矿泉水及砖瓦用粘土矿山应在2010年12月20日前(即2010年度年检前)与有资质单位签订“治理方案”编制委托书,于2011年3月31日前完成编制工作并通过审查。
对应编制“治理方案”而未编制的,在办理采矿登记和年检手续时不予通过。
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督促采矿权人履行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和治理义务,并依照经审查批准的“治理方案”督促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工程的实施工作。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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