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江苏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市汛期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和相关的矿山安全管理工作,避免自然因素或采矿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镇(主要是位于丘陵山区的镇)要进一步加强辖区内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在重点防范期即汛期内各有关镇、村要加强对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区段的监测和巡回检查,对在地质灾害调查中发现的隐患点要重点防范,发现险情应及时处理和报告。
二、各有关矿山企业(主要是露采矿山)以及废弃矿山整治施工区域,要将地质灾害防治内容纳入突发事故应急抢险预案,同时加强矿区范围内和整治区域的险情巡查。矿山企业要严格控制开采台阶高度和边坡角;严禁顺层陡坡开采和并层开采;矿渣堆放高度和坡度要符合安全要求,防止人为诱发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严禁冒雨作业、带险施工等违章违规行为,特别是汛期来临前和雨后恢复生产前,要对开采区(施工区)及尾矿废渣堆放地进行彻底排查,排除可能发生的滑坡、塌方、险石坠落等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三、要加强对群众特别是地质灾害隐患点附近群众和矿山企业职工的防灾和安全教育,树立“预防为主”的观念,进一步加强群测群防工作,努力提高对地质灾害的防范意识和矿区(整治区)作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四、市国土资源局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年度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同时下发,请各有关镇和矿山企业认真做好配合落实工作。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