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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安局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10-0002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规划计划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10〕71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0-05-06 公开日期 2010-06-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安局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公安局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的通知
坛公局〔2010〕71号

   为推进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公安部、省厅和常州市局部署要求,市局制定了《金坛市公安局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宣传、贯彻和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金坛市公安局奖励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及时查究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的深入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金坛市公安局“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安局专项办”,设在金坛市公安局警务督察大队)负责受理公民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及其奖励。

  第三条  公民可以通过电话、信件等方式(电话:0519—82396026、0519—82396038;通信地址:金坛市金城镇县府路69号市公安局专项办,邮政编码:213200)向市公安局专项办举报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第四条  公民对以下违规问题的举报,市公安局专项办核查属实后,视情予以一定数额的物质奖励: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的,被盗抢的,非法扣留、扣押的,借用外单位或私人的,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2.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牌证的;

  4.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5.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6.酒后或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7.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8.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9.非法生产、买卖警车及其号牌等专用标志,或者使用警车及其专用标志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0.违法扣留、扣押的;

  11.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12.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第五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违规问题线索,在调查处理完毕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可以酌情予以奖励。

  第六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有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符合奖励标准的,经报市公安局专项办负责人批准,确定奖励的对象,并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实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确定奖金数额。

  第七条  公民举报的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的违规问题有关地方公安机关已经发现或者正在查处的;

  (二)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在被举报前已经向有关公安机关报告其违规问题并正在整改的;

  (三)举报同一违规问题公安机关已经给予奖励的。

  第八条  市公安局专项办在查清举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奖励等事宜通知举报人,举报人应当提供有效身份证件或单位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同时应当出具收条。

  第九条  举报人在接到市公安局专项办领取奖金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不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不到指定地点领取的,视同放弃奖励。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专项办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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