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公安政治教导员(指导员)岗位目标考核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公安政治教导员(指导员)岗位目标考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市委、市政府“能力作风建设提升年”精神,切实提高政工干部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更好地发挥政治思想工作的效能作用。根据教导员(指导员)岗位职责,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能够积极发挥政治教导员(指导员)作用,与行政主管配合默契,班子内部团结,认真落实和完成市局党委布置的各项政治工作任务,得10分。班子内部有不团结现象、与相关部门关系不协调、工作不落实,确系教导员责任的,发现一次扣0.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根据情节扣1-3分。
第三条 熟悉本单位民警、职工、辅警人员的个人经历、思想品质、个性特长和家庭基本状况,经抽查(由考核人随意提问,被抽查人数不少于5名)熟知率达85%以上的,得10分。熟知率每低10个百分点扣2分。(交巡警大队教导员熟知对象为大队中层以上干部)
第四条 全面开展建设学习型公安机关活动,有计划并付诸实施;公务员周末课堂和“学习日”有安排,全员参学率90%以上,并有记录;每月组织一次政治和业务学习,得10分。政治或业务学习少一次或参学率不达标的扣1分。
第五条 组织民警开展建设实战型公安机关活动,并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岗位练兵计划并进行测试,得10分。岗位练兵无计划、无组织各扣1分。
第六条 坚持“三会一课”等组织生活制度,每月至少过一次组织生活;入党积极分子培养有计划、有专人负责、台账规范;支部有活动室(无条件建活动室的除外)得10分。有一项不达标扣0.2分;支部有一名不合格党员扣1分;有条件建支部活动室而未建的扣0.5分。
第七条 思想政治工作有新思路,结合本单位实际,撰写有特点的政工论文一篇,得10分。被全国、省、市级刊物录用的分别加10分、6分、3分。
第八条 健全谈心谈话制度。每周找民警、职工或辅警人员谈心不少于1人,每年组织1-2次家属座谈会,得10分。对没有认真建立《谈话记录簿》和跟踪考核的每人次扣1分,未召开家属座谈会的扣3分。
第九条 开展立功创模活动得10分,每涌现出一名省厅、常州市局、本局级先进典型(年终总结表彰除外)分别加8分、6分、4分。自行组织有创意活动的加2分。
第十条 组织民警开展红色传统思想教育和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得10分。每年组织1-2次的爱国主义教育和艰苦奋斗的思想教育,未组织的扣2分。民警参加省厅、常州市局、本局组织的各项活动获得优异成绩的,每人次分别加5分、3分、1分。应参加而未参加市局或上级组织的文体活动的,有一人扣1分。
第十一条 所在党支部被市委、市局党委评为先进党支部的,分别加6分、3分。民警、职工荣立二等功、三等功的每人次分别加6分、3分。民警、职工获得国家、省、市、县级表彰的每人次分别加8分、6分、4分、2分。
第十二条 政治思想工作先进经验被省厅、常州市局、本局推广的,每次分别加8分、6分、4分。
第十三条 个人被诫勉谈话或因工作不力导致所在单位民警或职工被市局诫勉谈话或公开问责的,每次扣2分;受到党内警告、行政警告、记过处分的,每次扣5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大过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每次扣10分。严格执行《内务条令》和《常州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行为规范100条》,按要求每周自觉向市局报备,自查扣分的不列入年度考核扣分,被市局或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或明查暗访发现问题通报的,每人次扣0.3分;一年内2次被通报的每人次扣1分。
第十四条 对照《市局月绩效考核细则》和《市局年终目标考核细则》落实职责分解考核,得10分。且单位考核结果在前三名的分别加9分、6分、3分;单位考核考核结果在后三名的分别扣5分、3分、1分。
第十五条 教导员(指导员)的岗位目标考核,由局考核办统一实施,按照得分进行分类(分为大队教导员、派出所教导员和中队指导员三类)排名,并作为评先创优的重要依据。年终排名分别在前三名的个人,由市局予以表彰奖励;对排名最后一位的同志,分别予以诫勉谈话一次。
第十六条 本《细则》从2010年4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局政工室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并根据试行情况适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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