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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全市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10-00009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规划计划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10〕20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产生日期 2010-02-23 发布日期 2010-03-10 废止日期 有效
内容概述 为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根据上级部署,决定从2月份起至11月底,对全市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
 
关于转发《全市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坛公局〔2010〕20号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三日

  全市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管理和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按照公安部、省厅统一部署,市局决定从2010年2月起至11月底,对全市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治理,严肃整顿警风警纪,坚决纠正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推动《警车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五条禁令”及市局车辆管理等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提高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树立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良好形象,促进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和谐警民关系建设和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

   二、治理重点

      (一)公安机关警车方面

   1.使用的警车属于走私、被盗抢、非法扣留(押)、借用外单位或私人车辆的,或者属于应当报废、拼(组)装等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车辆的;

   2.挪用、套用以及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的;

   3.转借警车或者牌证的;

   4.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

   5.使用的警车未依法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

   6.擅自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擅自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7.酒后或者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暂扣期间驾驶警车的;

   8.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超速行驶、不遵守交通信号标志、不服从交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的;

   9.警车私用,非因公务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口的;

   10.驾驶警车违规参与婚庆、葬礼及为社会车辆带道的。

      (二)涉案车辆方面

   1.违法扣留、扣押车辆的;

   2.挪用、未按照规定妥善保管涉案车辆的;

   3.违反法定程序和要求处置涉案车辆的。

   三、组织分工

   市局成立全市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副市长、公安局长单骏初任组长,副政委、纪委书记赵鹏任副组长,成员单位为市局监察、督察、指挥中心、治安、交巡警、刑侦、经侦、法制、办公室、政工等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局督察大队, 由督察大队大队长张柏盛兼任办公室主任。

   (一)警车使用单位是警车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摸清本单位警车的底数和状况,登记造册并上报市局办公室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开展自查自纠,认真研究、建立和完善警车管理使用的长效机制,建立健全警车派遣、使用登记等管理制度,教育民警严格遵守警车驾驶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范警车的管理使用。

   (二)执法办案单位是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摸清本单位涉案车辆的数量及案由、承办人、审批、车辆保管状况等情况,登记造册并上报市局办公室及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要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整改扣留扣押、保管、处置涉案车辆等方面存在的违规问题。

   (三)督察大队是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单位,认真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受理相关举报投诉,积极开展现场督察,加大对违规问题的发现查纠力度,严格按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置。

   (四)办公室、交巡警部门要对本地警车管理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清理,对现有警车的数量、来源、分布、车况、牌证以及警车或牌证外借等情况进行核实、汇总,注重在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中发现查纠警车违规问题并通报督察部门,对未依法登记或牌证不全且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警车,要坚决收回。交巡警部门要加大道路执勤执法力度,对发现违规使用警车或涉案车辆的,严格依法处理,并向督察大队通报。

   (五)纪检监察部门要为专项治理提供纪律保障和支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对警车管理使用和涉案车辆扣押、保管、处置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照规定一查到底,直至追究领导责任。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2月)

   1.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迅速传达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以及省厅、市局续会精神,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组织全体民警认真开展学习讨论,引导大家增强纪律意识,克服特权思想,不违规使用警车和涉案车辆。

   2.组织专人抓紧对本地、本单位警车使用和涉案车辆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分析研究,认真排摸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和工作措施。

   3.坚持开门治理、阳光作业,督察大队全面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举报,并会同宣传部门主动联系新闻媒体,及时、准确报道活动开展情况,以扩大积极的社会影响,推动专项治理健康深入进行。

      (二)自查自纠(3月至6月底)

   各单位要按照“七个一律”的要求,逐项排查整改警车、涉案车辆管理使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尤其要逐车查清来源渠道、所有权关系、牌证申领手续、性能和使用状况、违法违纪记录,摸清底数,建立台账。3月底前完成基础调查和台账建立工作,6月底前完成自查自纠工作。主要做到:

   1.对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者牌证不全的警车,要抓紧补办相关手续;

   2.对违规喷涂警车外观制式或者安装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要立即拆除并收缴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限期恢复原车外观;

   3.对喷涂的警车外观制式、安装的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不符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

   4.对使用伪造、变造警车牌证的,要发现一起依法收缴一起;

   5.对挪用警车牌证或将警车、牌证转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要责令纠正、限期追回;

   6.对使用的警车为报废、拼装、改装的,要一律停用封存,等待处理;

   7.对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的,要坚决改正;

   8.对使用的警车为走私、盗抢车辆的,要坚决查扣,并通报刑侦部门立案查处;

   9.对违规停放、不服从交巡警管理、滥用警灯警报器等交通违法行为以及警车私用等问题进行查摆剖析,立即整改;

   10.对在执法办案中违反规定程序随意扣留、扣押的机动车辆,要依法依规及时退还车辆所有人,对确属涉案车辆应当扣留、扣押的,要按照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三)建章立制(7月至9月)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坚持边查边改、边改边建,研究制定简便易行、切实管用的制度规定,对警车、涉案车辆实行档案管理,建立健全经常性的监督检查、通报评比制度,推进警车、涉案车辆管理使用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四)检查验收(10月至11月)

   市局将突出重点,综合运用明察暗访、集中检查、突击检查等方式,对全局专项治理工作成效开展全方位的检查评比,通报治理工作情况。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上级公安机关将组织检查组进行检查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这次专项治理工作跨越时间长、涉及范围广,市局将召开一次专题会议进行研究,落实具体措施。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主管领导要靠前指挥,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治理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二)落实责任,加强配合。各单位要逐地、逐单位落实1名领导为专项治理工作责任人,负责本单位专项治理工作和警车、涉案车辆日常管理监督。督察大队要将强有力的监督检查贯穿于专项治理工作始终,同步跟进,及时发现专项治理工作中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消除警车和涉案车辆管理使用中的隐患漏洞。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指出,全部登记备案,并迅速通报纪检监察和政工部门;对存在的普遍性问题要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提出既治标更治本的对策措施。

      (三)严明纪律,严格考核。要加强专项治理工作信息收集、成果统计上报。要坚持典型引路,建立工作情况量化考核制度,严格兑现奖惩,以考核促工作。市局将参照省厅做法,实行“一月一分析、一月一排名、一月一通报”制度,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对自查自纠工作不认真,甚至压案不报、瞒案不查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连续3个月排名垫底的,对主管领导通报批评直至停止执行职务,责成专抓整改工作;对工作进展较快、成绩明显的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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