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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10X/2010-00032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公安分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公局〔2010〕120号 发布机构 公安局
生成日期 2010-07-16 公开日期 2010-09-0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坛公局〔2010〕120号

  苏公督[2010]102号通知和常公督[2010]23号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公安机关建立警车使用审批制度、警车出境报备制度和警车违规通报制度,并严格责任追究。对此,结合我局实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警车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行警车管理使用审批制度

  (1)公安民警驾车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交巡警的指挥、纠正违法行为和监察、督察部门的检查,严禁无证驾车和酒后驾车。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车辆严禁闯红灯、单行线、强行超车、逆行,车辆不准乱停乱放,影响交通。

  (2)驾驶人员应爱护车辆,每日应对车辆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良好的使用状态;出车前应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按规定参加安全学习和年检。做到警车外观标识符合规定要求,标志、标识齐全,醒目位置张贴“提示贴”。

  (3)建立车辆使用、管理责任制。凡装备车辆的单位,都必须明确一名领导为车管负责人,建立车辆使用台账,制定车辆使用、管理制度。无外出公务的警车必须停放在车库或本单位院内,做到定人、定车、定责。

  (4)公安机关的车辆不得擅自外借,警车和警用牌照禁止外借。

  (5)严禁警车私用,不得将警车用于婚、丧、喜、庆或旅游。除执行公务外,不准将警车停放在餐饮、娱乐场所门前。

  (6)严禁非警务人员驾驶警车。

  (7)各单位因工作需要使用警车的,须经当日值班领导同意;出金坛市境的须经单位主要领导同意;出常州市境及江苏省境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因公务确实需要驾驶警车进京的,必须经督察部门审核,由市局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批准。确因执行抓捕等紧急任务来不及履行审批手续的,须在出车的同时补办审批手续,并确保进京车辆不出现任何违法违规问题。

  二、全面实行警车出境报备制度

  对确因工作需要离开金坛、常州、江苏的警车,按照管辖权限逐级报备。离开金坛市境及常州市境的,各单位向局督察大队报备;离开省境的向常州市局督察支队报备。报备项目主要为车辆号牌、使用单位和人员、批准人、用车事由、出车和预计返回时间、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各单位警车出境前填写《警车出境报备表》(见附表),通过网上办公平台报备,用户名:(常州)市局警务督察支队;金坛督察大队。

  三、全面实行警车违规通报制度

  局纪检督察部门积极会同交巡警部门开展路检路查,加大对警车违法违规问题的现场查处力度。交巡警部门要按照“两个一律”的原则,每月28日前将当月警车违法违规情况抄告市局专项办。市局专项办责成相关单位查明原因,对非因执行紧急公务造成的交通违法行为,一律由交巡警部门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系统,与社会车辆一视同仁处罚。对发现的外省、外市公安机关警车违法违规问题,交巡警部门在依法依规处理的同时,做好取证工作,每月28日前一并上报市局专项办。

  四、严格落实责任追究

  市局专项办将对各地建立落实警车使用审批和落实报备、通报制度等情况进行检查,结果纳入专项治理月度考核。对警车在外省(市、区)违法违规被查纠的,使用单位要第一时间向局督察部门报告。因相关工作不到位,市局被上级专项办扣分的,市局将对相关单位予以加倍扣分。对违反“七个一律”、“两个严禁”等违法违规问题的,将按照公安部《警车管理规定》,对责任人和责任领导予以纪律处分;对不落实审批、报备制度,检查不认真,瞒报、漏报、迟报在外省(市、区)违法违规被查纠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请迅速组织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附件:《警车出境报备表》。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六日

  警车出境报备表

  

  单位:

  车号:

  用车事由:

  出车时间:

   年    月    日   

  预计返回时间:

    年    月    日

  用车人:

   年    月    日

  批准人:

  年    月    日

  备注:

  填表说明:1、“警车”专指警牌汽车,不包括O牌车及警用摩托车;

   2、备注栏内注明“出市(县)”、“出常州”或“出省”“进京”“进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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