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工作的决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全市公安机关加强队伍纪律作风建设执行公开问责办法》等规定,强化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和政令、警令的畅通,提升公安机关整体执法水平。经局党委研究,现对执法监督委员会成员调整如下:
主 任:单骏初
副主任:王菊芳、冯罗金
成 员:严月林、吴泉荣、成明生、盛国明、马建春、赵鹏、贺国洪、韩云峰、周 炯、黄建平、王国元、张柏盛
执法监督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局法制室,办公室主任由周炯同志兼任。
执法监督委员会议事规则详见《金坛市公安局集体议案制度》。
二○一○年五月六日
金坛市公安局集体议案制度
为加强内部执法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准确、公正、合法,防止和及时纠正执法活动中的失误和偏差,提高执法办案质量,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体议案的形式
集体议案分为:办案部门一级议案、审核部门二级议案、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三级议案三种形式。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集体议案是本局集体议案的最高形式。
对市局执法监督委员会集体议案作出的决定,各单位应当无条件地执行。
二、集体议案的范围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部门应当集体议案或提交局法制、刑侦、治安等审核部门审议:
1、办案部门拟自裁(含书面治安调解)的行政(治安)案件,承办人、法制员或部门审批领导对定性、事实认定或处理意见有争议的;
2、办案部门备查案卷中,不集体议案可能出现自行消化而变相降格处理的;
3、案件承办人、法制员或部门审批领导对发还财物有争议的;
4、案件查处中,因客观因素或其他因素干扰,可能引起降格处理,执法不公、不严的;
5、办案部门认为案件疑难复杂的;
6、办案部门认为需要集体议案或提交审核部门审议的。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部门应当集体议案或提交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审议:
1、接受的刑事(经济)案件拟作出不立案决定和撤销刑事立案决定,可能造成执法过错的;
2、办案部门与审核部门或审核部门之间对案件的处理意见有重大分歧,不集体议案可能作出降格处理或不处理决定的;
3、对刑事案件的定性、事实、证据存在争议,难以“上行”的;或办案部门、审核部门对案件“下行”(包括强制措施“下行”)有争议的;
4、处理3000元以上有争议的涉案财物的;
5、办案部门或审核部门坚决要求提交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审议的;
(三)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交局执法监督委员会会审决定:
1、经审核部门集体议案后,有超过三分之一议案参与人对议案处理结论持反对意见的;
2、处理30000元以上有争议的涉案财物的;
3、局领导认为应当提交局执法监督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的。
三、集体议案的提起、决定和主持
1、办案部门的(一级)集体议案由案件承办人、法制员或部门领导提起。是否集体议案由部门主要领导决定,集体议案由部门主要领导主持。
2、审核部门的(二级)集体议案由案件审核人或审核部门领导提起。是否集体议案由审核部门主要领导决定,集体议案由审核部门主要领导主持。
3、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的(三级)集体议案由案件承办单位或审核部门填报书面审批表向法制部门提起,然后由法制室向分管局领导请示,经分管局领导批准后,决定议案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法制室负责集体议案的召集、后勤保障等。执法监督委员会的集体议案由主要局领导主持,主要局领导不在的,由分管法制的局领导或指定其他局领导主持。
四、集体议案的人员组成
1、办案部门的集体议案,议案主持人、案件承办人、兼职法制员、内勤必须参加,参加议案人数必须在5人以上,必要时可召开部门全体会议审议。
2、审核部门的集体议案,议案主持人、审核部门的审核员必须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办案部门的领导、案件主办人或法制部门的领导参加。参加议案的人数必须在5人以上,必要时可召开部门全体会议审议。
3、局执法监督委员会的集体议案,除执法监督委员会成员外,至少有两名以上相关警种分管局领导参加,案件主办人、办案部门领导、审核员和审核部门领导必须参加,参加集体议案的人数必须在7人以上。
五、集体议案一般程序
1、议案主持人指定案件汇报人、议案记录人。
2、案件主办人应实事求是地详细汇报案情,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初步处理意见。
3、议案参与人逐个发表意见,提出看法。
4、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作出处理结论。
5、议案参与人对主持人作出的处理结论进行表决。
6、集体议案必须制作议案记录,由记录人把议案的中心议题、时间、地点、主持人、参与人,各人的发言情况和争议焦点,以及主持人对议案作出的处理结论,参与人对主持人作出的议案处理结论的态度,当场作好记录,并由参加议案人员审阅签名确认。
六、集体议案的效力和责任
符合集体议案规定的,除了执法监督委员会集体议案,半数以上议案参与人同意主持人作出的处理结论为有效结论外,其他形式的集体议案,三分之二以上议案参与人同意主持人作出的处理结论的,方为有效。有效结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集体议案必须以书面形式向有决定权的领导提起,提请议案单位事先必须填写“呈请集体议案审批表”,报法制部门审核,由法制室报请分管局领导审批。
应当集体议案,而未提起议案,造成执法过错的,将追究案件承办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已经提起议案,而未组织集体议案或被有决定权的领导否决的,因此造成执法过错,由该领导个人负责。
有效的集体议案处理结论,出现失误的,由集体承担责任。因执行不当出现过错的,追究执行部门相关人员的责任。
七、附则
1、本制度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本制度由局执法监督委员会负责解释。
3、局原有关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4、本制度自即日起执行。
二○一○年五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