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公安部纪委《关于深入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迅速组织民警学习《通知》精神,并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日
中共公安部纪委文件
公纪委[2010]015号
关于深入开展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
专项治理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
警察纪律条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纪委、监察室(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纪委、监察处:
全国公安机关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开展以来,各级公安机关高度重视,严格要求,落实责任,加强监督,专项治理工作取得了明显的阶段性成效,一批违规问题得到整改,赢得了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有力地促进了执法规范化建设与和谐警民关系建设。为进一步深化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的治理力度,维护公安机关铁的纪律,现就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严格执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以下简称《纪律条令》)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违反规定管理、使用警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照《纪律条令》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按规定实行定编管理以及超编、超范围配备警车的;
(二)不按规定审批和核发警车牌证的;
(三)不按规定涂装全国统一的警车外观制式的;
(四)不按规定使用警车或者转借、转卖、赠送、出租、抵押警车、警车号牌的;
(五)警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涂改、挪用、套用、使用伪造、变造的警车牌证的;
(六)警车未依法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
(七)除执行《警车管理规定》第二条所列任务外,将警车挪作他用的;
(八)驾驶警车不按规定着装、携带机动车驾驶证、人民警察证的;
(九)滥用警用标志灯具、警报器的;
(十)非执行紧急公务,驾驶警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通行规定的。
二、违反规定查封、扣押有关车辆的,应依照《纪律条令》第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三、挪用、非法占有涉案车辆的,应依照《纪律条令》第十八条的规定给予处分。
四、对警车和涉案车辆违规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结束后再发生违规行为的,一律依照《纪律条令》从重处理。
特此通知。
公安部纪委、监察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