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金坛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坛政办【200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决定对医疗补助费实行统筹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 实施范围、对象 (一) 局机关公务员、机关列入附属编制(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 局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财政转移支付事业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 二、 经费来源 按现行管理体制,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预算安排,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资金由市综合财政预算资金解决,财政转移支付事业单位人员医疗补助资金在转移支付资金中列支。 三、 经费使用 医疗补助费用于两个方面:一是划给个人用于门诊费用;二是对住院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进行补助。 (一)总补助费用的40%划拨给个人作为门诊费用,其补助标准为: 1、在职人员按年龄档次由各单位直接补助给个人: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全年补助100元,36周岁至45周岁(含45周岁)全年补助150元,46周岁至退休全年补助200元。 2、退休人员按医疗补助费的40%发给个人。 (二)总补助费的60%由局统筹管理使用。 补助住院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根据医保中心结算报销单中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可报销金额减去已报销金额),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助: (1)10000元以内按40%补助; (2)10001—20000元按45%补助; (3)20001—30000元按50%补助; (4)30001—40000元按55%补助; (5)40001—50000元按60%补助; (6)50000元以上按70%补助。 以上补助比例视当年结余总额足够支付时予以报销。 四、经费管理 (一)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由局统收统筹使用和管理,按以收定支的原则负责结算、报销补助等业务管理工作; (二)要根据收支平衡的原则,按当年提取经费总额掌握使用,当年补助当年结算、报销,结余结转下年度,如遇特殊情况,收支难以平衡,补助比例适当调减。 (三)当年医保住院的于当年的12月31日前医保中心结算单交局财务科,由局财务科进行统计汇总。住院补助必须按医保中心结算报销单计算补助,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范围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的医疗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五、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二Ο一О年七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