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12日朱政字[2010]42号文已悉,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相关规定,在省道上增设安保设施需经市级交通公路主管部门审批或设立,为此,我局已责成市公路管理处将此事向常州市公路管理处汇报,并协助常州公路管理处路政部门到340省道128K+100m十字交叉口现场进行了踏勘,经踏勘,上述路段为双向4车道,主干线道口两端已设置了黄闪灯、线形诱导标志、人行横道标志及标线,支线园区道路及咀头村也已设置了停车让行标志,基本满足该路段安全通行的条件。同时,根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安装规范》(GB14886-2006)相关规定,设置信号灯时应综合考虑路口形状、交通流量和交通事故状况等条件,因此,烦请贵部门与市公安交警部门联系,对该路段是否符合安装条件予以勘察,经交警认定符合后方可实施。 此复。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