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发改局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公布重点科室、公共服务单位职能和服务承诺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28/2010-0001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发改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价综[2010]32号 发布机构 发改局
生成日期 2010-03-29 公开日期 2010-05-11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公布重点科室、公共服务单位职能和服务承诺的通知
 
关于公布重点科室、公共服务单位职能和服务承诺的通知
坛价综[2010]32号
   为深化机关效能建设,进一步转变机关作风,提升服务企业、服务群众的能力和水平,根据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金坛市机关重点科室、窗口和公共服务单位深化服务实施方案的通知》(坛委办字[2010]10号)精神,现将重点科室、公共服务单位职能和服务承诺公布如下:
   一、主要职能
   (一)价格管理科
   承担国家、省及常州市工农产品价格和房产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主要包括电力、自来水、成品油、食盐、药品、燃气、普通商品房、爆破器材、粮棉油茧价格和机电排灌水价等;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订工农产品、房产价格和有关商品的价格管理办法、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物价调节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负责工农产品、房产价格和有关商品价格动态监测;协调、处理工农产品及房产价格争议。组织实施价格监测工作。
   (二)收费管理科
   承担国家、省及常州市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价格政策及改革方案的具体实施工作,并提出相应的调整建议,主要包括教育、建设、交通、规划、劳动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医疗、邮政、电信、电视、物业、中介、金融等服务价格。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拟订有关收费及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管理和年检制度,指导全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收费及服务价格争议。
   (三)价格认证中心
   负责金坛行政区域内,刑事、民事、经济、行政以及仲裁案件涉及的各种扣押、追缴、没收及纠纷财物(包括土地、房地产、资源性资产、理赔物、抵押物、应税物、无主物、事故定损、工程造价及其他各种标的)的价值鉴定、认证和评估工作。
   二、服务承诺
   (一)文明服务承诺
   机关工作人员做到以良好的精神风貌服务群众,依法行政,公道办事,文明执法,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现象。  
   (二)政务公开承诺
   在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公开办事人员姓名、职务和职责,公开有关价格政策、办事程序、投诉监督电话及其他应该公开的信息。
   (三)首问责任承诺
    “首问”责任人对来访、来电、来信等事务,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对来访人员热情接待、负责到底,介绍、引见到位,使来访人员高兴而来、满意而归。
   (四)限时办结承诺
   1、对有关单位提出的定调价事项,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并由承办科室告知有关单位,能及时办理的做到立即办理。如需要召开听证会的,按《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规定时限办理。
   2、办理《收费许可证》事项,承办科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手续齐全后3日内办理完毕;手续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办齐相关手续。
  3、接受价格鉴定、认证委托,按照与委托单位约定时限进行鉴证、认证、并出具结论书;双方没有约定时限的,在规定时限内出具结论书。
  4、对商品及服务价格政策咨询,在1个工作日内口头答复,较复杂的在3个工作日内口头答复。
  (五)一次性告知承诺
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因手续或材料不完备需退回补齐的,做到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
  (六)否定报备承诺
   对物价部门不予受理、不予核准的事项,经办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登记备案,并及时呈报分管领导审批,不得擅自否定或压住不办。
   (七)廉洁自律承诺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坚决制止“人情价”、“关系费”等,杜绝“吃、拿、卡、要”。
   (八)违诺责任追究承诺
   凡发现我局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公开承诺者,一经查实,将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和局有关制度,给予严肃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当事人。
   三、服务指南
   (一)价格管理科
   科室负责人:冯鲁明                  联系电话:82831944
   科室职能:
   1、民爆器材配送销售价格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 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二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二项;⑧《江苏省民用爆破器材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经营许可证;④企业财务报表。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2、水稻、小麦种子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三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五项。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生产经营许可证;④工商营业执照:⑤质检证明材料;⑥品种权保护证书;⑦企业财务报表。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3、本市农田水利机电排灌收费标准审核(备案)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 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三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六项。
   (2)办理程序。受理---与市水利等部门初审会办---审查---决定---送达。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企业财务报表。
   (4)承诺时限。即办。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4、省定品种的地产农药出厂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 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三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四项;⑧《江苏省农药价格管理办法》。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生产经营许可证及批准证书:④新品种确认证书:⑤农药的质量标准及说明书:⑥企业财务报表。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市域自来水价格,供水延伸服务费、污水处理费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四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七项。
   (2)办理程序。受理---与市建设等部门初审会办---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企业财务报表:④毗邻城市价格水平: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报批时间)。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地方供热价格及供热延伸服务收费标准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四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八项;⑧《常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蒸汽价格管理的通知》。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企业财务报表;④毗邻城市价格水平。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供气延伸服务费标准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四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九项。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企业财务报表;④毗邻城市价格水平。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市政府报批时间)。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医疗机构自制制剂及中药饮片价格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五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十项。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价格核算表、市场同类价格资料;④医院制剂增报《医院特殊制剂报批申请表》或《医院制剂注册表》、制剂许可证、制剂批准文号、制剂药物质量标准、制剂的标签和说明书。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普通住宅商品房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备案,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销售价格、廉租房租金标准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江苏省定价目录》第八项;⑤《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十五项;⑥《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十三条。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3)申报材料。①普通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申请报告;②“一价清”公示表及商品房价目表;③营业执照、资质等级证书、项目批文、规划平面图;④土地出让(转让)合同、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公建配套设施建设计划表等复印件。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二)收费管理科
   科室负责人:盛新建                联系电话:82883322
   科室职能:
   1、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六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十二项;
   (2)办理程序。受理---与市旅游等部门会办初审---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2、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指导标准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八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十七项。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营业执照复印件;③资质证书复印件:④申报项目的成本测算资料;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⑤招标确定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3、城乡公共交通运价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九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十八项。
   (2)办理程序。受理---与城管局或交通局初审会办---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省有关主管部门价格审批文件及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开通线路的审批文件复印件。其中,汽车租赁收费申报材料依据: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②申报项目成本测算资料;③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文件复印件: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市政府报批时间)。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4、公共场所车辆停放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九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十八项。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营业执照复印件。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市政府报批时间)。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5、有线电视业务收费标准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十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二十项。
   (2)办理程序。受理---与市广电等部门初审会办---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③毗邻地区情况。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不含听证、报批时间)。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6、部分中介服务收费标准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江苏省定价目录》第十二项;⑤《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二十二项。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制定价格文件依据复印件和毗邻地区价格水平;③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④近2年财务报表。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7、部分社会公益服务收费标准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十二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二十三项。
   (2)办理程序。受理---与相关部门初审会办---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制定价格建议(申请)(现行价格和拟制定的价格、单位调价幅度;制定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制定价格文件依据复印件和毗邻地区收费项目及标准;③申报项目的成本监审资料(成本监审表;近两年单位商品或服务成本、总成本及变动情况和原因;经审计后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主要成本项目的核算方法、成本费用分摊方法、定额依据说明;与成本核算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合同等);④近2年财务报表。
   (4)承诺时限。4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8、行政事业性单位、社团组织举办的培训班收费标准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十二条;③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规范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4、《常州市培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复印件;②《收费许可证》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③培训计划(包括时间、内容、地点及授课人员等);④教材及教材费清单;⑤《金坛市培训收费报核表》或《金坛市培训收费备案表》;⑥强制性培训须提供相关文件依据。
   (4)承诺时限。2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9、《收费许可证》和《收费员证》核发、年检
   (1)设立依据。①发改委《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②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③省物价局《收费许可证》核(换)发及变更、年检制度第二、三、四条。
   (2)办理程序。受理---审查---决定---送达。
   (3)申报材料。①合法有效的收费的文件依据;②法人资格证明或机构编制及经费来源情况的文件材料,单位相关资格(质)文件(证书);③《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变更的需携带《收费许可证》正、副本;④年检需要提供如下材料:《收费许可证》年审表和收费统计表:审验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帐簿及收费票据:财、税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10、部分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审核
   (1)设立依据。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②《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第八条;③《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九条;④《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⑤《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四条;⑥《江苏省定价目录》第五项;⑦《常州市价格审批目录》第十一项;⑧江苏省物价局、卫生厅《关于放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2)办理程序。受理---与市卫生部门初审会办---审查---决定---送达---公示。
   (3)申报材料。①价格备案报告(拟实行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和预计年开展服务例数;实行特需服务价格的依据和理由等);②实行特需医疗服务价格文件依据复印件和毗邻地区收费项目及标准。③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内容、形式和基本条件。④申报项目的成本测算资料。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三)价格认证中心
   科室负责人:丁建国                联系电话:82880279
   科室职能:
   1、涉案财产价格鉴证
   (1)设立依据。《江苏省涉案财产价格鉴证条例》第五条。
   (2)办理程序。接受委托---现场勘察---市场调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出具结论书---审核签发---送达结论书。
   (3)申报材料。办案人员递交涉案财产价格鉴证委托书,开列价格鉴证财产清单。
   (4)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2、价格(评估)认证
   (1)设立依据。①国务院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②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工作管理办法》。
   (2)办理程序。接受委托---现场勘察---市场调查---重大疑难案件集体审议---出具结论书---审核签发---送达结论书。
   (3)申报材料。评估当事人递交估价委托书,开列清单,并附有评估物的产权、技术标准等有关资料。
    (4)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苏价费[2001]167号、苏财综[2001]87号,苏价费[2008]153号:民事、经济、行政仲裁50元-3.5%,车损3.5%,社会委托双方协商。
   3、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1)设立依据。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32号)。②《江苏省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实施细则》(苏价证[2008]4号)。
   (2)办理程序。申请---预受理---上报。
   (3)申报材料。①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申请表。②具备工商注册企业法人条件的证明材料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经过本年度年检的最新证书)。③价格评估机构专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以及以上人员的劳动合同证明材料。④办公用房自有产权、租赁合同或无偿使用证明等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⑤价格评估机构组织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评估业务管理制度等)。⑥需要出具的其他有关证件、资料。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4、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
   (1)设立依据。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33号);②《江苏省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苏价证[2008]4号)。
   (2)办理程序。申请---预受理---上报。
   (3)申报材料。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②价格评估相关专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③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核同意证明;④个人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⑤与申请表一致的近期个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两张。
   (4)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5)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