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等六部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计价格[1998]2084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制度的通知》(苏价费[2006]76号)、常州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做好2009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常价费〔2010〕51号)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年审工作的通知》(苏价费[2010]60号)、《常州市财政票据年检办法》(常财综[2009]21号)规定,现就我市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财政票据年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或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亮证收费。
(二)收费单位执行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等内容是否与《收费许可证》一致;收费单位有无自立项目收费,不领证收费的情况;有无擅自改变收费办法,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和只收费不服务的行为,重点审核有无违规强制服务收费,将行政或公共管理职能转移为“中介服务收费”、“咨询服务收费”问题,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涉企、涉农、涉及服务业、困难弱势群体等各项收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公布取消、降低的收费项目是否及时履行注销或变更手续,并执行到位。重点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中介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9]111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苏财综[2008]96号、苏价费[2008]392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收费标准和实施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有关收费清理政策的通知》(苏价费[2009]314号、苏财综[2009]59号)的情况。
(四)是否建立收费管理制度和配备专(兼)职收费管理人员。
(五)有无串用、转借、丢失、涂改《收费许可证》等违规情况。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或税务发票,并按规定购领、管理、定向使用、定期缴销收费票据;重点是收费票据填写是否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使用税务票据。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执行“金坛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并将收费收入全额解缴财政专户,按规定开支。
(八)社会团体票据,捐款票据是否按规定使用。
(九)其他需要审验的内容。
二、收费年审方式及时间安排。
今年收费年审工作从4月上旬开始至5上旬结束。按照“谁发证,谁年审”的原则,采取“送审和上门年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实行送审的,由收费单位在4月6日至4月9日内带齐有关资料集中金坛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幼儿园、职工文化学校及各镇开发区物价员负责组织的送检单位)。实行上门年审单位在4月中旬至5月上旬准备齐年审资料(农林局、规划局、人防办、交通局、建设局、工商局、司法局、民政局、水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公安局、法院、国土资源局、城管局、人事局、环保局、气象局、计生局、国税局、地税局、教育局、安监局、税务事务所、咨询服务机构等单位),具体时间听电话通知。
三、收费年审要求。
(一)对收费单位要求: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接受年审,认真填写《金坛市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表》(附表一),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1、《收费许可证》副本。
2、金坛市2009年度《收费许可证》审验表。
3、当年度财务决算报表、帐册、财务凭证及收费票据。
4、财、税部门发放的票据购领、使用记录簿。
5、年审需要的其他资料。
(二)对年审组织机构要求:
1、精心组织、搞好统筹。要将年审与价格宣传服务、收费清理规范,调查研究相结合,统筹兼顾,提高收费管理水平。
2、严肃纪律、规范年审决定。
⑴对无合法有效或已被取消的收费文件、收费期限已满的收费项目、未接受年审、连续两年未发生收费、或违反《收费许可证》管理规定等行为的,注销《收费许可证》。
⑵对收费单位存在价格违规行为的,下发《收费许可证年审整改通知书》,责成整改,违规严重的移交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处理。
⑶对违反政府非税收费入和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规定处理。
⑷对屡查屡犯、情节严重的乱收费行为,提请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典型案例通过新闻媒介公开曝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