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政府部门 > 应急管理局 > 规划计划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印发<金坛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索引号 753901495/2010-00030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应急管理局 规划计划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安监局
生成日期 2010-08-10 公开日期 2010-08-16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印发<金坛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市纪委《关于印发<金坛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现将《金坛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十日

   

   

   

   

  中共金坛市纪律检查委员会

  坛纪发[2010]26号

   关于印发《金坛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

  系统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各办局,市直各单位:

   现将《金坛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一0年八月三日

  主题词:行政权力  公开透明运行  监察  规定                      

  中共金坛市纪委办公室                               2010年8月3日印  

                                                                       共印50份

  金坛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

  监察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对行政权力网上运行全过程的监察监控,确保我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规范、高效、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切实提高行政效能,根据《金坛市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网络平台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市监察局、各行政机关监察室(未单独设立监察室的行政机关应明确相关职能科室)及其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根据职责分工,分级监察的要求,各级监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负责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的日常监察监控和处理相关业务。市监察局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对所有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各行政机关监察室(含相关职能科室)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本机关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进行监察。

  第四条  市监察局监察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应当至少两次登陆网络平台,处理有关事项。各行政机关监察人员在每个工作日内应当至少一次登陆网络平台,处理有关事项。监察人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应报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并指定他人代为履行职责。

  第五条  网上监察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时效、流程、内容等情况进行实时监察;对异常情况进行预警、纠错、督办、整改;对重点工作、重点项目、重点企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督察督办;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等。

  第六条  市监察局监察人员在监察过程中,发现有黄灯预警时,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预警通知;发现有橙灯预警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督办通知;发现有红灯预警时,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发出整改通知。对于督办通知和整改通知,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办理时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七条  各级网上监察人员应当及时处理有关投诉举报和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对于市监察局交办的投诉举报或其他事项,相关行政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没有明确规定办理时间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并报告办理结果。

  第八条  各行政机关网上监察人员应严格依照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确认并固化的流程,对本机关行政权力运行过程的每个环节进行实时监察。对行政权力运行过程中各岗位、各环节的责任人员和工作人员有超时办理、违规办理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提醒或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第九条  网上监察人员应当定期对网上监察数据进行统计、分析、整理。相关监察数据应作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考评、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网上监察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严禁无关人员使用网上监察系统。未经批准,不得将网上相关数据下载、复制和传播。

  确因工作原因,需要调取网上数据信息的,应报经本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在可控制范围内使用。

  第十一条  网上监察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应调整工作岗位;情节严重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