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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4112-X/2010-00005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规划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规发〔2010〕23号 发布机构 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10-03-15 公开日期 2010-03-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坛规发〔2010〕23号
    《金坛市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镇(区)村镇建设管理服务站


 

金坛市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1条  为了规范金坛市工业用地项目规划、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06年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项目。
    第3条  若某些行业在《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中没有相对应的用地指标,则会同相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4条  工业项目规划指标计算总用地面积按围墙控制线范围计算。
    第5条  工业项目用地规划指标中容积率、建筑系数严格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中相对应行业规定指标执行。绿地率具体规划指标则按照《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上限,但不得少于12%。
    第6条  根据工业用地项目特点,单层工业建筑层高超过4米的可以按比例折算建筑面积计容,但不作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证面积。
    第7条  建筑系数指项目用地范围内各种建、构筑物及堆场用地面积(含货运专用停车场)。
    第8条  工业项目行政办公以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或分摊土地面积(可不计门卫、公厕等公共服务面积),具体用地范围划分及计算按下述办法进行:
    (1)规划布局有明确功能区的按照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分布区域有围墙隔离的按围墙范围内计算,无围墙的按公共道路中心线划分计算,接壤成片绿地按建筑边界外2.5米计算。
    (2)规划布局无明确功能分区的,按建筑周边道路中心线或建筑间距中心线划分计算,接壤成片绿地按建筑边界外2.5米计算,其他无法区分的按建筑边界外3米计算用地范围。
    (3)混合建筑的按上述两种情况计算后按照各功能建筑面积分摊用地面积。
    第9条  工业项目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采用双控办法控制:
    (1)用地比例占项目用地的比例须小于7%;
    (2)建筑面积比例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一般不大于15%;
    第10条  纺织业、纺织服装鞋帽制造项目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用房建筑面积占项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5%。
    第11条  特殊工业项目需突破上述规划指标的,报请市政府批准。
    第12条  本办法由金坛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13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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