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建设项目规划现场核查暂行规定》已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日
金坛市建设项目规划现场核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建设项目规划现场核查工作,根据规划审批管理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所有建设项目出具规划条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以及竣工规划核实前,必须对建设项目规划现场进行核查。
第三条 建设项目规划现场核查的内容:
(一)了解现状基本情况;
(二)核对申请建设内容是否与现场情况相互印证;
(三)检查规划现场具备规划许可条件的程度;
(四)检查规划现场是否符合既定的规划;
(五)其他需要核查的相关资料;
(六)对建设单位提出的有关建设项目问题进行书面纪录。
第四条 参与建设项目现场规划核查的工作人员每次不得少于2人。
第五条 规划现场核查人员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和相关要求对现场核查的内容如实记录,填写现场核查表,提出现场核查意见,并形成现场核查书面材料,作为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依据之一。
第六条 规划现场核查人员应严格执行本单位和上级部门关于工作纪律的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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