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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金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核暂行办法(试行)
索引号 014138940/2010-00048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审计局 政策法规
文件编号 坛审发〔2010〕33号 发布机构 审计局
生成日期 2010-10-09 公开日期 2010-12-09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金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核暂行办法(试行)
 
金坛市审计局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复核暂行办法(试行)
坛审发〔2010〕33号
第一条 为了控制政府投资项目竣工结算审计质量,规范审计行为,明确审计责任,提高审计效率,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根据《金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坛政发〔2008〕9号)、《金坛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坛政审发〔2008〕10号)和《金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实施意见》(坛政办发〔2008〕56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坛市审计局(以下简称:审计机关)聘请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而进行的同步审计、审计复核的管理。
前款所称具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是指从事工程造价咨询,并取得相应资质(执业资格)的社会中介组织。
第三条 审计复核模式有两种,一是同步审计,即审计机关将一个审计项目同时委托两家及以上中介机构同时审计;二是审计复核,即审计机关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的初步审计结果再聘请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复核。
第四条 审计机关可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项目的复杂程度及工作情况,采取招投标方式或通过直接资质认定的方式对中介机构受托审计项目的初步审计结果进行审计复核。
第五条 接受组织(委托)复核审计的中介机构在工程复核审计工作中应当严格按规定履行审计义务,严守职业道德。中介机构参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中介机构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及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中介机构应当主动回避。
第六条 在复核实施过程中,参审人员有情况要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联系时,必须征得审计机关同意,不得单独与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直接接触,不得擅自接受与工程结算有关的补充资料,不得单独与施工企业核对。严禁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高估冒算等不正当行为。
第七条 复核人员应当在审计机关委派人员的陪同监督下会同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到工程现场实地勘察、测量,核对相关分项工程的工作量、工艺、做法等内容。
第八条 复核人员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定额、规范,对照施工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确定所审核工程量、材料(设备)价格、定额套用、取费程序及费率标准等内容,对设计变更、技术洽商、工程变更签证等资料的真实性、合理性做出判断,并对所复核结果负责。
第九条 复核人员应当编制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审计工作底稿的主体部分应包括:工程审计的重要原则或文件依据,组价的依据、方法(定额或工程量清单),子目换算的依据、方法,主要子目复核核减(或核增)的原因分析。现场勘察测量记录,与建设、施工等单位的会商记录等资料应作为审计工作底稿的附件。
第十条 工程结算(决算)复核审计过程中,复核结果与“一审”存有分歧时,复核人员应责列出差异清单,向审计机关提交《复核审计工作底稿》,由“审计业务委员会”与一审人员就分歧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对,确定其差错原因。对核对中有异议难以统一时,由“评审委员会”确定结果报局长办公会处理。
第十一条 同步审计的复核结果经“审计业务委员会”评审后确定其中另一家与施工单位核对。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送审前建设方未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由审计机关根据管理需要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审计费用标准为核减额的4%(省定标准的下限)。
第十三条 工程竣工结算在送审前建设方已委托中介机构审核,审计机关再委托中介机构审核的,受托中介机构的审计费用执行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服〔2004〕483号)(以下简称:《造价咨询收费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接受审计机关委托的中介机构审计后形成的审计结果,审计机关又委托其他中介结构进行复核的,该复核机构的收费标准也执行《造价咨询收费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根据《金坛市审计局关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参审中介机构及人员考核办法》(坛审发〔2008〕10号)的规定,对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的审计质量进行审计考核。中介机构应将审计误差率(审计误差率=(审计机关复核额—中介机构审计额)/ 中介机构审计额×100%)控制在±5%(含5%)以内。如果审计误差率在±5%—8%之间(不含5%,含8%,即含上限不含下限,下同)该项目的审计费减半;误差率达到±8%—10%之间,取消该项目应支付的审计费用;误差率超过±10%以上的,暂停该中介机构参与审计机关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业务一年。
第十六条 接受审计机关同步审计的中介机构如果审计误差率(审计误差率=(审计机关的审计额-中介机构审计额)/中介机构审计额)均在±3%以内,将参照坛审发(〔2008〕10号)给予项目主审人员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参审中介机构应加强对本单位参审人员的管理与监督。参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纪律》,并作出书面承诺。凡违反承诺以及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反回避制度,造成审计结果失实、收受贿赂、出现重大过失等情况的,审计机关将取消该参审人员所在中介机构的参审资格,并将建议行业主管部门追究该中介机构及该参审人员有关责任,直至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十八条 对审计复核中发现的中介机构违反审计工作纪律的行为,审计机关将视情节给予以下处罚:
(一)限期整改、警告。
(二)停止其政府投资工程结算审计资格。
(三)建议行业主管部门暂扣、吊销其资质证书等。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二○一○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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