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长荡湖金坛湖区餐饮经营活动规范和长效管理,切实保护长荡湖生态环境,促进地区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湖区餐饮经营长效管理通告如下:
1.湖区餐饮船集中归点整治后,未经统一规划和批准,在长荡湖湖区及滩涂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对未经统一规划和批准的餐饮经营,将依法予以取缔。归并安置点餐饮经营业主要依法办理证照登记,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管理。
2.对餐饮船集中归并安置点实行统一的物业管理,固体垃圾集中回收无害化处理,污水集中回收处理,严禁向湖区倾倒垃圾,排放废水、油污和粪便。
3.未经批准不得在湖区搭建任何设施和构筑物,严禁在湖区私拉乱接电线和铺设管网。
4.建立餐饮船装修改造、广告设置审查备案制度。餐饮经营业主装修改造船舶、设置广告等需到长荡湖餐饮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长荡湖管委会管理处内)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餐饮船外观要整洁,无破挂现象;内部布局合理,环境卫生。
5.为确保水上交通安全,湖区从事营业性生产运输的船舶需办理有关手续,并落实交通安全管理相关规定。
6.餐饮经营业主要按照泊位序号整齐停放船舶,不得随意移动,并自觉加固,防止台风等自然灾害影响,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7.餐饮经营业主和广大群众要自觉爱护餐饮船集中归并安置点公共设施,对损坏公共设施的将按照谁损坏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赔偿。
8.餐饮经营业主要主动加强船舶安全防护,落实消防安全措施,保障食品卫生,防止出现各类安全事故。同时,要切实提高环境卫生和经营服务水平,杜绝拉客、宰客现象。
9.广大群众要切实增强环境保护意识,不得向湖区丢弃垃圾等废弃物,自觉保护长荡湖生态环境,树立良好的文明形象。
10.各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切实维护湖区餐饮经营的良好秩序。对湖区违法餐饮经营和归并安置点卫生不达标、存在安全隐患、不服从管理、顾客集中投诉等问题,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直至取缔经营资格。同时,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公开监督举报电话,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519—8251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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