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表彰和鼓励在本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对外友好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江苏省授予荣誉公民称号条例》和《常州市授予外国人荣誉市民称号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指外国人、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和其他市外人士。
第三条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是本市授予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工作的主管部门。
金坛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由市政府办公室、市外事办、市台办、市侨办、市商务局、市经信局负责同志组成,审核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外事办,具体负责荣誉市民的初审工作。
第四条 授予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应当坚持条件,注重实效,并遵循当事人乐于接受的原则。
第五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以授予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坚持与本市友好交流合作,积极引荐境外投资主体,为本市引进外资做出重要贡献或长期在本市企业工作,为本市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在城乡规划、保护环境、利用资源、合理开发、创新管理体制,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经济转型等方面提出建议被采纳,并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本市直接投资,引进资金、人才、高新技术和先进管理模式,在技术改造、工程建设和工农业生产项目等方面,贡献突出的;
(四)为本市发展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事业贡献突出的;
(五)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积极贡献,捐赠或赞助款物数额较大的;
(六)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经济文化交流中态度积极、热情友好、成绩突出的;
(七)在其他方面贡献突出的。
第六条 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一般每两年授予一次,符合条件的由镇(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以下规定推荐申报:
(一)事先征求被推荐人的意见,同意后方可申报;
(二)填写市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金坛市荣誉市民推荐表》,由其工作单位、镇(区)和主管部门审核盖章后上报市政府办公室;
(三)申报材料经金坛市荣誉市民审核小组初审同意后,由市政府办公室报市政府审核;市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
第七条 授予市外人士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授予仪式和宣传报道:
(一)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举行授予仪式,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证书由市长签署;市政府办公室负责授予仪式的组织工作;
(二)被授予荣誉市民的当事人,接受金坛市荣誉市民证书,应当亲自到场参加授予仪式;
(三)对获得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市外人士的事迹,可以适当进行宣传报道,但事先应当征得其同意,报道内容须经市政府办公室审核。
第八条 获得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不享有也不承担中国公民或有关团体、单位组织章程中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他们仍应按外国人对待。
第九条 金坛市荣誉市民可以享受以下礼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举行的重大庆典活动,享受贵宾礼遇;
(二)在本市居住停留期间,享受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的便利和服务;
(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礼遇和优惠待遇。
第十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主动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和沟通,及时为荣誉市民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听取他们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积极鼓励和支持金坛市荣誉市民继续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第十一条 被授予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者,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以及与荣誉市民称号不相称行为的,经市政府提出议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撤销其金坛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9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