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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索引号 01413881X/2010-0007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体裁分类 通告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10〕103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0-09-17 公开日期 2010-09-17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关于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告
坛政发〔2010〕103号

   为保障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防止因燃放孔明灯(又名许愿灯、天灯)引发重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发布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规定,在全市范围内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在本市范围内违反国家规定,生产、销售孔明灯的企业和个人,由工商、安监、城管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监管查处。

   三、违反本通告规定,不听劝阻,燃放孔明灯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生产、销售、燃放孔明灯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安全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从重处罚;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六、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不生产、不销售、不燃放孔明灯,倡导安全生活方式,争当文明市民,并积极举报,共同维护公共安全。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金坛市公安局110

   金坛市安监局82693110

   常州金坛工商行政管理局82822859

   金坛市城管局8235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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