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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金坛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881X/2010-00043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政府文件 政府办 政府文件
文件编号 坛政发〔2010〕65号 发布机构 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10-05-10 公开日期 2010-05-28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金坛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金坛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
坛政发〔2010〕65号

   《金坛市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金坛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江苏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和《常州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持《残疾人证》,符合法定就业年龄、生活能自理、有一定劳动能力、自愿要求就业的无业残疾人,是本办法按比例吸纳就业的对象。

   国家提倡、支持和鼓励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并实行税收减免政策。有关部门应当优先核发营业执照,并在场地、信贷等方面给予照顾。

   第三条  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残疾人就业工作。

   市残疾人联合会受市政府委托,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其所属残疾人劳动服务所负责具体业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卫生、统计、工商、地税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保障残疾人劳动的权利,推动各单位吸收残疾人就业。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⒈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可以从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推荐的无业和失业残疾人中招收(聘用),也可以自行向社会招收(聘用)。
    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应当根据就业市场和残疾人的需求,组织无业和失业残疾人进行职业技术培训。经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培训机构,应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并对其培训费用给予优惠。

   第六条  各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应当按规定办理录用手续,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参加基本社会保险。

   第七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残疾人职工残疾程度安排适宜的工种和岗位,应当加强对残疾职工的职业技术培训,提高其劳动技能和水平。

   第八条  市残疾人评定委员会负责本市残疾人残疾评定和《残疾人证》的发证工作。

   评定残疾人标准和方法按《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标准》及相关评定方法执行。

   经残疾人评定委员会确认并发证的残疾人,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持有伤残军人证书的伤残军人可以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因工伤、职业病被鉴定为伤残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残疾人标准的,应当计入所在单位残疾人就业总数。

   安排1名一级盲人或者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可以按2名残疾人计算就业人数。

   残疾人职工不得在一个或者数个单位空挂名,不得重复计入残疾人就业总数。

   第九条  各单位应当在每年4月1日—6月30日,到市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办理上年度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认定,办理时需书面报送本单位残疾人情况的相关资料。

   第十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年必须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统一由地税部门一次性按比例代为征缴,具体征缴时间为每年的7月份申报期内。

   在规定核报期限内未参加年报核报的用人单位,由地税部门按未安置残疾人预先征收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待参加年报核报后,持保障金缴款凭证及年报核报材料在一个月内到残疾人劳动服务所办理结算手续;但逾期的滞纳金和银行利息,不予以退还。

   按照规定比例计算,应当安排就业的残疾人不到1人的单位,应吸纳1名残疾人就业或者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计算公式为:(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规定应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征收比例=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第十一条  企业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第十二条  对遭受自然灾害或者严重资不抵债并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缴费单位,需缓缴或者减免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请市财政局会同市残疾人联合会、市地税局批准。 

   第十三条  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单位,应当按规定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逾期不缴或者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对逾期不缴的部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第十四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按照财政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暂行规定》管理和使用,主要用于扶持残疾人集体从业、个体经营,补贴残疾人职业培训和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费用,适当补助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支持开办中、重度残疾人庇护工厂等安置机构,奖励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以及为安排残疾人就业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等,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平调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属政府性基金,应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和审计。

   第十六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各单位安置残疾人比例、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情况进行检查,并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将维护残疾职工劳动权利纳入劳动监察范围,加强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虚报、瞒报、迟报、拒报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予以通报,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申请办理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的单位,按未安置残疾人就业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不按本办法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又拒不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单位,由市残疾人联合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市残疾人联合会及其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政府有关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中,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或者平调、挪用、贪污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制定下发的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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