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困难群众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健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经市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33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360元。城市低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安排,按月发放。
二、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2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50元。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市财政和镇(区)财政各承担50%,按季发放。
三、财政部门要将低保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搞好低保对象的调查核实,严格执行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保证低保资金足额发放到位,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以上通知,希认真遵照执行。
金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5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