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长荡湖金坛湖区餐饮经营活动,切实保护和改善长荡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太湖水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规定,通告如下:
一、长荡湖是重要的饮用水源和渔业生产基地。沿湖各镇村、单位要高度重视,顾全大局,积极支持和落实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的各项工作。湖区餐饮船经营业主要切实提高对长荡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认识,自觉服从餐饮船整治和管理,共同促进长荡湖渔业经济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
二、长荡湖餐饮船整治工作按照“统一规划、总量控制,集中归点、规范管理”的原则进行。结合餐饮船现状和交通条件等因素,规划设置儒林水城、下汤港两个集中归并点,并采取选号安置的方式确定餐饮船停泊位置。
三、餐饮船集中归并点统一规划建设污水处理、供电、供水等设施,整治完成后统一实行物业管理,最大程度减少湖区餐饮对长荡湖生态环境的影响。
四、长荡湖餐饮船整治从2010年5月初正式启动,2010年8月底前完成整治工作。
五、2010年1月1日前已经在湖区从事餐饮经营的业主必须在2010年5月15日前到长荡湖餐饮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湖管会内)登记、申报,经有关部门联合调查确认后才具有选号安置资格。逾期不登记申报的将不予安置。未经联合调查确认不予安置。2010年1月1日后新增餐饮船不予安置。
六、选号确定餐饮船停泊位置后,餐饮船经营业主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船舶迁移到确定的泊位。没有在规定时间内迁移到位的,视为放弃安置处理。
七、湖区餐饮船集中归点整治后,未经统一规划和批准,在长荡湖湖区及滩涂不得从事餐饮经营活动。餐饮船整治验收合格后,餐饮船经营业主需办理工商、税务登记等手续后方可经营,自觉遵守环境保护和物业管理的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执法检查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本通告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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