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印发《金坛市粮食局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希认真贯彻执行,并注重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提出修改与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金坛市粮食局
2010年9月1日
金 坛 市 粮 食局
主要负责人“四不直接分管”工作制度
一、党委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局党委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建设,进一步明确议事范围,规范议事和决策程序,加强责任监督,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委集体领导作用,现根据中共金坛市委坛委发[2006]第60号《中共金坛市委常委议事决策规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以《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建设的决定》、中共中央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为依据制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党委会讨论研究和决定本部门的重大问题,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集体领导原则。党委实行集体领导。党委成员要强化集体领导意识,自觉维护党委领导集体的权威。
(二)平等原则。党委各成员之间是平等关系,书记在集体领导中负有主要责任。党委会上,每位成员都有就讨论研究的问题充分发表个人意见的权利和责任。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党委会集体研究决定问题时,必须充分讨论,集思广益,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策。党委委员个人对集体作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组织报告。
(四)分工负责原则。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各成员必须自觉遵守,按照个人分工负责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并承担工作责任。
第四条 议事范围
(一)贯彻上级党委、政府的决定、决议、指示的执行方案和实施意见。
(二)事关本部门全局的长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建设、重要财务事项。
(三)内部机构的设置和调整,职能的确定及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
(四)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选拔任用和奖惩、教育管理等事项。
(五)党委班子自身建设、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和基层党组织建设、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
(六) 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七) 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议事方法
(一)确定议题。由书记、副书记先对拟讨论的问题进行酝酿,由书记确定议题。党委会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通知到各位党委成员,会议有关材料一般应同时送达。
(二)充分讨论。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五分之四以上党委成员参加。会议由书记主持,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坚持一事一议,每位成员应围绕中心议题,充分发表意见。
(三)作出决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综合多数人的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如遇重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应进行表决外,一般应缓作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选拔任用干部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执行。要认真做好会议记录。会后应及时将有关决定告知未参加会议的党委成员。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的,党委主要领导可临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其他党委成员通报。
第六条 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需经党委会集体讨论研究并决策的重大事项,应按职责范围事先就相关议题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和掌握有关具体情况。
(二)制定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要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三)讨论决定。召开党委会就相关议题进行充分的讨论、研究,并作出决定。
第七条 组织实施
党委会作出决定后,由党委各成员按职责范围和工作分工组织实施。如实施中需对决定作调整或变更,必须经党委会复议。
第八条 责任监督
本规则执行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并作为党委年度工作总结和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 物资采购管理制度
为加强机关物资采购和管理,提高物资使用效能,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物资采购单位
局办公室
(二)物资采购程序
1、各科、室根据需要,原则上在每两月末向局办公室填报《物资采购计划表》,写明拟采购物资名称、规格、数量、金额、用途。
2、局办公室对各科、室需要购买的物资进行汇总后,填报《物资采购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审阅。
3、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再由办公室统一交局长审批。
4、购买固定资产或大宗物资,需在分管领导、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局办公室报请市政府采购中心批准按规定程序采购;若批转我局自行采购的,由办公室交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5、分管领导、局长审批同意后由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按政府采购中心采购程序,在合格供应商处统一购买。
(三)物资保管
1、物资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并建立详细的《物品出入库册》,每两月结算一次,报分管领导和局长审阅。
2、各科、室领用物资需填写《物资领用表》(物资领用册)。
3、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设备,由局财务审计科按照固定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登记管理。
三、 财务管理制度
为保障粮食工作需要,规范财务收支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提高内部财务管理水平,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财务收入管理
1、收入是指单位经各种渠道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其它收入等。
2、单位的预算外收入按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进行统一收取,收入全部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管理。
3、各科室不得私自开设银行账户或借用外单位帐户非法转移资金,对取得的各项收入严禁自收自支或搞“资金体外循环”,私设“小金库”。
4、单位各项收款(含代收款)必须统一由财务提供的财政票据收款,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收款。
(二)财务支出管理
1、支出是指为开展粮食市场监管、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和粮食行政执法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
2、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进行统一核算。并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严格控制开支范围与标准。
3、支出事项结束后由经办人在一周内办理审核、审批结算报销手续。要求原始凭证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并注明用途,由经手人、证明人、审签人和审批人签名。
4、各项支出实行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签、局长审批制度。财务负责人对票据的合法性、规范性进行审核。各项支出由办公室负责审核后报分管财务的副局长审签、局长审批。一次性500元(含500元)以下的支出需经分管财务副局长批准后支出;一次性500元~5000元(含5000元)以内的支出需经分管财务副局长报局长批准后支出;一次性5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一次性20000元(含20000元)以上的支出由局党政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5、凡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各种项目开支,按《物资采购制度》执行。
6、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出国的差旅费报销标准,按财政部门规定执行,超标准费用个人自理。借款审批程序。因工作需要或出公差借款,须注明借款事由,经科室负责人申报,由分管财务副局长审签、局长审批。原则上禁止职工个人借款,如遇特殊情况,须经局长同意,分管财务副局长审签,并按签批时间要求,及时归还。
7、财务人员每月须向分管财务副局长和局长报送财务收支报表和文字分析说明。
(三)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四、人事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局机关内部建设,充分调动全局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人员录用调配
1、局机关补充国家工作人员,按《国家公务员法》的有关规定,向市人劳局报增补计划实行公开招考,择优录用;确因工作需要的,亦可从同类性质人员中选调。
2、直属事业单位进人,根据工作需要,局党委核准,择优选调或向市人劳局报增补计划进行招聘。
3、凡选调到我局机关工作的人员,经考试、考核、考察、体检合格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4、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使用临时工作人员,如确因工作需要,需履行相关手续。
(二)工作人员职务晋升与考核
1、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晋升,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市级机关中层干部竞争上岗工作的意见》(坛人发[2007]1号)执行。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对拟晋升人员,在考察其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其任职时间、学历和阅历等情况。对特别优秀或有突出贡献者,可以提前晋升。
2、实行任前公示制。中层干部拟任人选,在任用前要进行5天的公示。
3、直属(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实行聘任制,经民主推荐,按德、能、勤、绩、廉严格考核后,局党委研究决定。有些岗位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实行竞争上岗。
4、认真贯彻我市各项组织人事纪律,坚决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5、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平时考核、考察。要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全局工作人员在岗情况,动态考察工作人员的表现和实绩,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全面掌握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做好考察资料的收集与整理工作。把对工作人员平时考核、考察的情况和关键时刻的表现作为职务晋升或惩处的重要依据。
(三)对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实行离任审计。
(四)干部培训
1、副科级以上干部按本市要求规定执行,其他干部按照市委组织部和市人社局的有关要求,积极参加各类培训。
2、对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门业务培训,由业务科室商定参训人选,报分管局长审核、局长审批。分期分批集中组织好机关干部的知识更新和业务培训,使干部掌握更多的新知识、新技能、新本领,努力培养一支具有科学发展观和发展能力的干部队伍。
3、积极鼓励在职人员参加学历教育。需参加学习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科室签署意见,报分管领导、局长审批。
4、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人员在毕业后可按坛组发 (2007)22号文件报销学费。
五、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局基建工程的管理与监督,保证局基建工程质量,依据国家《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局的基建工程是指局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即新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绿化和基础设施等工程。
第二条 局基建工程项目由局资产管理办公室严格按照本规定统一管理、组织实施。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主要管理流程:含工程项目立项、规划、测绘设计、编制预算、施工招标、工程监理、工程管理、竣工验收和工程审计等环节。
第四条 工程项目立项:由局资产管理办公室拟定工程项目建设请示,经局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以正式批复作为工程项目建设的依据。
第五条 测绘设计:需要测绘和设计的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采取择优设计原则,委托有资质的部门设计。
第六条 编制预算: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工程预算,并进行必要的审核,保证预算的正确性和准确性。此项工作必须由有资质、信誉好的造价咨询公司来完成。
第七条 施工招标:工程项目应当进行施工招标,招标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进入市招标办公开招标。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项目可以不进入市招标办招标,由局领导小组组织招标:(一)工程总投资低于50万元或单独发包的桩基、安装、装饰工程与工程相配套的设备、材料采购等造价低于30万元的;(二)公开招标工程经过两次发布公告,潜在投标人仍不足三家,经招标监管部门批准的项目;(三)经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的突击性项目。
局招标领导小组由负责基建的副局长、纪检负责人、项目实施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业务人员组成。局工程项目招标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 工程监理:工程项目应当择优选择有资质和有经验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不得选择与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一旦发现应当立即调整。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代表局对基建工程的质量、工期、造价等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第九条 工程管理:按照国家《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施工验收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与管理。牢固树立“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观念,确保工程质量。由分管的副局长牵头,成立甲方施工管理小组,小组成员由局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科、产指科、纪检成员组成,并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程,如发现工程设计、质量问题应及时向管理小组汇报,由甲方施工管理小组与乙方进行沟通。局基建工程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规划、后勘察设计、再施工的原则。工程项目必须按照有关程序,组织论证设计,履行审批手续,做到程序合法,图纸、资料和相关手续齐全。工程管理人员应当本着负责、务实、高效和廉洁的要求管理工程项目。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将依照法律法规和组织程序依法处理。
第十条 竣工验收:所有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形成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向局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报告。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局资产管理办公室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商报送的竣工资料审查合格后,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和工程中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查、记录,限期整改。验收合格的工程,签署竣工验收单。基建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完成基建工程计划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实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审计:工程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凡属列入市审计局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由市审计局审计;未列入审计局审计范围的工程项目,择优选择有资质有信誉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核。
第十二条 工程档案管理:局资产管理办公室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基建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基建工程项目档案,并在基建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局档案室移交基建工程项目档案。
六、“三重一大”事项票决制度
为进一步健全和规范议事决策程序,充分发扬民主,不断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提高民主决策和科学决策水平,经研究,建立“重大决策、重要人事、重大工程、大额度财务支出”事项实行票决制度。
(一) 票决范围
1、重大决策。涉及全局重大经济目标确定、方针政策性文件制定、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处理。
2、重要人事。①局机关中层干部变动;②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变动;③党委所属党组织书记选配;④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人员分配、交流、调动、处理等。
3、重大工程。凡投资3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
4、大额财务支出。除工程款和工资款以及按有关规定的财务支出外,其它一次性财务支出在5万元以上的。
(二)参加票决对象
局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必要时扩大到局务会成员或全体机关干部。
(三)票决程序与步骤
1、票决会议由局党委召集和主持。每次票决时,必须有应到会五分之四人员参加方可进行。
2、凡有需要票决的事项,先由具体分管负责人介绍票决事项的理由及建议,但必须在征得可行性意见基础上(指按规定程序做好各个环节工作)提出。否则,不予票决,与会人员根据报告人报告事项,充分发表各自的见解,然后由主持人提出票决。
3、参加票决者,要在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和抱着对全局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的前提下,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也可以弃权。
4、每次票决时,必须一事一决。每项票决获得应到会过半数同意或赞成的,方可通过;如果有未获得通过的事项,是否需要进行二次票决,由会议主持人决定,但一般不得在同一会议上就同一事项进行二次票决。
5、票决最终结果应当场公布,并在当日或次日在党务政务公开栏公布票决会议情况和表决结果。
(四)决议执行
1、票决通过的决议由分管负责人或职能科室执行或授权执行。
2、决议执行由局纪委负责监督。
3、对不认真执行本制度,导致决策失误或未能按期完成的,将视情节追究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七、“三重一大”责任追究制度
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实现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
(一)责任追究范围
1、领导班子在“三重一大”决策上出现失误的,在查明情况,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的基础上,依据职责范围,分别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负责人的相应责任。
2、个人或少数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拒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未向领导班子提供全面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其他因违反本规定而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责任追究方式
1、对领导班子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2、对个人责任追究的方式有:
(1)行政告诫;
(2)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3)通报批评;
(4)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5)调离工作岗位或停职离岗培训;
(6)给予党纪、行政处分。
以上责任追究方式可以单处或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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