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市粮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考核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工作管理,提高信息工作质量,更好地宣传全市粮食工作情况,展示粮食部门工作形象,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发挥信息工作对领导决策的参谋、助手作用,促进各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省、市粮食局对信息工作管理的的总体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信息工作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政务信息工作是粮食行政管理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加强粮食信息工作管理必须遵循三项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粮食工作重点,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粮食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各级领导把握全局、科学决策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
2.坚持全员参与的原则,充分调动广大粮食干部做好信息工作的积极性,确保信息工作落到实处;
3.坚持奖惩并举的原则,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努力提高全市粮食部门信息工作水平。
二、工作要求
(一)质量要求
信息类型主要包括工作类信息、调研类信息、突发类信息、问题类信息等。各科室和各涉粮企业要围绕省、市粮食局及本单位、本科室的中心工作报送,及时反映本单位、本科室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值得上级领导重视或其他单位可借鉴的新情况、新问题、新举措、新经验,注重上报信息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反映的情况全面、准确、可靠、及时,信息中的事例、数据准确无误;
2.主题鲜明、文字简练、内容翔实、条理清晰;
3.急事、要事和突发性事件报送迅速,必要时要连续报送;
4.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密信息不得通过互联网传输。
各科室和各涉粮企业要注重从大量的信息线索中选择省、市粮食局和本单位领导最为关注和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调研,向各级领导提供有情况、有问题、有分析、有建议的综合信息。
(二)数量要求
根据机构性质、工作职责和人员分布状况的不同,分三种类型:
1.各业务科室(产业指导〈监督检查〉科、购销储运科、财务审计科、办公室)每月至少向局办公室报送4条以上信息。
2.监察室每月至少向局办公室报送2条以上信息。
3.党群口(组织、纪检、宣传、统战、工会、妇联、共青团、计划生育等条线)每月至少向局办公室报送1条以上信息。
4.江苏省薛埠粮食储备直属库每月至少向市局报送4条以上信息。
5.其他涉粮企业每月至少向市局报送2条以上信息;
三、信息收报
粮食政务信息工作由局办公室统一组织,负责全局政务信息的收集、报送。
(一)收集范围
l、各有关企业、各科室报送的各类政务信息;
2、重要新闻媒体上有关粮食宏观政策、市场分析、对本地粮食工作以及对本部门的评价等。
(二)报送时间
动态简讯类应在活动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报送,工作情况类和调研分析类在1周内报送,紧急突发事件按应急预案执行省、市局约稿的有时效要求的要确保及时报送。
(三)报送方式
1.各科室、各涉粮企业向办公室报送各类政务信息,除特别要求外,由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审核、签发后,以电子文档进行传递,并注明作者。未经审核、签发的信息,市局办公室不予采用。
2.局办公室对报送的各类政务信息以及自身收集、编发的重要信息,依照信息内容与性质,分门别类报送金坛市电子政务平台、“中国·金坛”网、常州粮网、江苏粮网等。
四、管理方式
局办公室负责对报送的信息进行整理编发,对不符合要求的信息不予采编。并实行累计积分的办法,按月通报信息采用数量和得分情况。
五、计分方式
(一)基本分:100分
按期完成每月信息报送数量,得基本分。报送信息的质量
不符合要求,明显敷衍了事、应付工作的不列入完成范围。
(二)加分标准
1.省粮食局网站《工作动态》栏目每采用1条计5分;省
粮食局《重要信息》每采用1条计50分。
2.常州粮网、金坛市电子政务平台、“中国·金坛”网每采用1条计3分。
3.国家粮食局或省委、省政府每采用1条计200分;中央
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每采用l条计400分。
4.调研类信息每采用1篇计400分(2000字以上)。
5.各类信息被常州市局(含)以上领导批示的,每篇加倍计分;
注:同一篇信息被多头采用的,按最高层次计分,但不重
复计分。
(三)扣分标准
1.未完成规定报送数量的,按照每月实际少报数量,每少1条扣5分,直至基本分为0,不再倒扣。
2.重要工作、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反映不及时、不准确或瞒报的,发现一起除扣100分以外,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对省、常州市局和金坛市委、市政府的专题约稿、所需的临时性情况说明、材料数据未按时上报的,每一起扣50分。
4.上报信息虽被采用,但反映问题失实、造成不良影响的,除每一起扣100分以外,将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六、奖励措施
为充分调动广大粮食干部做好政务信息报送工作的积极性,提高粮食信息的采用率,按照各科室和各涉粮企业所得分值予以奖励,得分超过基本分的,每分奖励l元;得分在基本分以下的,不予奖励。
在此基础上,年终根据各科室和各涉粮企业信息采用情况,局分别对得分最高者、信息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通报表彰,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对得分最低者、信息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七、本《办法》由市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