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污染源监督管理的基础工作,切实提高排污申报核定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和《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全市排污企业开展2011年度排污申报登记工作,请你单位在2010年 月 日到
进行排污申报登记(携带单位公章、组织机构代码证、能源消耗报表、2010年有资质单位的污染物监测报告)。逾期不申报,将视为拒报,我局将依法进行处罚。
有关排污申报具体事宜请与我局环境监察大队联系,联系电话:82109005,82326440。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