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厅《关于调整太湖流域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10]306号、苏财综[2010]64号)文件精神,自2010年10月1日起,所有污水排放企业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由0.9元/污染当量提高到1.4元/污染当量。
2010年初,核定你单位排污费为 元/月,其中污水排污费_ 元/月。根据新标准核算,你单位自2010年10月1日起,污水排污费调整至 元/月。因此,2010年10月~2010年12月你单位排污费按月标准 元/月进行征收,差额部分请予补交。
特此通知,希认真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