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防止污染环境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企业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必须高度重视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把固体(危险)废物的管理工作作为单位的重点工作之一,摆在重要位置来抓。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应急预案,并报我局备案。
二、各产生固体(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建设专用贮存固体(危险)废物的场所,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危险)废物时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失、遗撒固体(危险)废物。
三、所有危险废物在转移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我局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填写《江苏省危险废物交换、转移申请表》,经批准后放可转移。
四、各企业应加强内部管理,对固体(危险)废物处置应建立健全管理台账,按时填写《金坛市工业企业固体废物管理台账》,并填报固体(危险)废物季报表,于每季度末的下月5号前报我局辐射环境管理科(表格附后)。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