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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禁止使用化工废物作为燃料的通知
索引号 014139054/2010-00034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建设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环辐〔2010〕6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局
生成日期 2010-06-24 公开日期 2010-06-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禁止使用化工废物作为燃料的通知
 
关于禁止使用化工废物作为燃料的通知
坛环辐〔2010〕6号

 

  目前,我市已多次发现部分企业以化工废物作为燃料使用,对周围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一定影响。化工废物属危险废物,它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和反应性等特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有关规定,严禁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者从事危险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现就严格禁止使用化工废物作为燃料使用通知如下:

  一、各有关单位负责人必须切实提高环保意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严格禁止购买或使用化工废物作为燃料。

  二、    凡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者不得从事化工废物的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

  三、    凡有化工企业人员或其他人员来厂兜销化工废物行为,应予以拒绝,并及时与我局联系,联系电话为82321120。

  我局将切实加强对有关企业的现场监督检查,凡发现存有化工废物或擅自燃烧化工废物者,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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