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化工生产企业的环境监督管理,规范环境行为,有效控制环境污染,确保环境安全,现就我市化工生产企业环境管理明确如下要求:
1.严格项目管理。严禁生产未经环保部门审批的产品,严禁擅自扩大产能。
2.确保废水有效收集处理。一是必须做到彻底雨污分流和清污分流。车间生产废水必须通过防渗防漏明渠进行有效收集,压力输送至废水处理站或原水收集池;采用重力流的,必须通过专业部门的闭水试验。二是厂区主要储罐区、水冲泵、离心机周围设置围堰,水冲泵处应搭建雨棚,以减少废水产生。三是生产厂区雨水通道必须明管铺设,建设初期雨水收集池,收集的初期雨水必须经污水处理站处理后达标排放。三是必须建有生活污水收集池,并通过压力输送至污水处理站处理。四是高浓度废水外送处置企业必须建有“足够容量、防渗漏、防雨淋”的污水收集池,外送处置协议必须报环保部门备案,建立健全处置台账,同时必须确保低浓度废水的有效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3.加强废气污染控制。进一步完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对可能产生废气的主要储罐、原料或产品存放设施、废水处理设施等处均要设置废气收集装置,所有废气必须经有效处理并达到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厂界标准值和GB 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排放要求,同时确保废气不扰民。
4.设置规范的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堆放场所。必须建有“防雨淋、防渗漏、防腐蚀、防扬散”的专用固、危废堆场,一般固废与危险废物必须分开收集,分别堆放,分别处置。危险废物必须与有资质单位签订委托处置协议并报环保部门备案,接受日常监督检查。
5.必须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一是每个企业只允许设1个污水排放口和1个雨水排放口,并分别在厂界内和厂界外设置便于检查和监测的规范化排污口,并悬挂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及数量要求等内容的标志牌。二是污水排放口在厂界内必须按环保部门要求设置计量、在线监测等监控设备,并设置可控阀门。三是在雨、污水排放口附近悬挂厂区雨、污水管网图。
6.必须按规定时间排放废水。间歇式排放企业必须设立处理后废水暂存池,严格按照企业申报、环保部门核定的时间排放废水,如需调整排放时间,必须书面向我局申报批准。
7.强化环境应急措施。进一步完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适时开展环境突发事件处置应急演练;厂区必须设事故废水收集池,收集池容量不小于厂区8小时污水量并满足不小于20立方米的要求;
8.加强环境综合整治和环保制度管理。一是各类原辅材料、产品等避免露天堆放,做到物流人流顺畅、厂容厂貌清洁美观。二是各项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必须建立健全厂区环保管理网络,明确分工及责任到人。三是建立健全运行管理制度和台账,确保污水和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有效运行。
希各单位接本通知后,认真对照上述要求立即进行自查,并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在5月30日之前完成整改。对逾期不整改,仍然存在以上环境问题的单位,我局将依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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