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企业污水排放行为,2008年我局向全市排污企业下发了《关于实行工业企业废水定时排放的管理规定》(坛环监字[2008]第42号),对间歇式排放企业明确了排放时间。但从日常环境监察和监测情况看,部分间歇式排放企业未能严格按照经企业申报、我局核定的规定时间排放废水,随意排放逃避监察和监测的环境违法行为仍然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的排污行为,提高环境监管效率,特重申如下要求:
1.必须严格按照(坛环监字[2008]第42号)《关于实行工业企业废水定时排放的管理规定》(文件附后)的排放时间进行定时排放。
2.如有企业因排放方式和排放时间确需调整的,请向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提出书面申请,经现场核定后将作出书面批复。排放时间变更后需重新制作排放时间公示牌,挂在排放口醒目处。
3.间歇式排放企业必须设立废水排放暂存池,严格按规定时间排放,便于环境监测部门对外排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下一步,我局将严格按照企业申报、我局核定的排放时间进行监管,对不按规定时间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将按照《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实施处罚。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